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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诉讼

发表日期:2022-11-28 08:56:11
侵犯企业名称权(商号)纠纷的法院认定与运作 [定义] 企业名称权(商号)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境内企业对其核准登记区域内的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和外国企业根据国际条约在中国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品牌名称(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当人们习惯性地提到保护企业名称时,指的是保护商号,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管辖权] 侵犯企业名称权(商号)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适用] 规范企业名称权(商号)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第9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等。也可以参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 【案件原因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理论界对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属性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传统民法观点,将企业名称权归入人身权范畴。其法律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个规定是在人身权部分,不是在知识产权部分。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法的观点,因为企业的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国际公认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将企业名称(商号)作为商业标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是国际共识。103010第二条第(八)项明确将“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103010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字号、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103010的第8条进一步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未经申请或注册,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可见,上述两个国际公约明确将企业名称归入知识产权范畴,中国作为这两个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当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共识。 应该说,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可企业名称(商号)为商业商标,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事实上,企业名称(商号)也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种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民法通则》,境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境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国内企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对于我国企业名称(商号)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9条第2款,《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第3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有规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相关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三)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因此,应当注意本案案由与第157条“假冒纠纷”三级案由下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字号纠纷”的区别。 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3010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企业与他人发生名称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受理侵犯企业名称权(商号)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商号)权属纠纷较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对权属纠纷列出单一案由,相关纠纷可根据纠纷性质认定为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利纠纷或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