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享有的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6月15日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号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号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区划名称,并在公司使用的行政区划内享有专属权利。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与全国同行业名称相混淆;外商投资的公司可能会有与中文名称一致的外国名称。
(2)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两个名称的,基金不得重复登记。
(三)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4)公司申请登记时,其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名称。以市、县名称命名的,应当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个市县,同行业的公司没有重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市、县名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可以不重名;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工商企业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六)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的注册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的注册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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