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叫XX有限合伙公司。建议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企业。
2.因为是有限合伙类型,所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法理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是不能担公司二字的。
3.《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上述法律只规定企业需要带有“有限合伙”字样,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带有“公司”字样。
6.但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往往会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所以不能叫XX有限合伙公司。
扩展数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场所。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六)执行合伙事务。
(七)入伙和退伙。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