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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1-28 08:58:55
原标题:如何理性避开网购狂欢中的“坑”? 足不出户就能浏览国内外上千种商品,动动手指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有时也会遭遇侵权,如无法等到商品、标签有缺陷、买到假货等。这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理性维权?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梳理了2018年以来审结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探索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最佳途径。 “双十一”宝宝等不及了。 2018年,小王在“双十一”以最优惠的价格拿下了期待已久的电子书阅读器(以下简称阅读器)。11月15日,读者物流状态更新为“已签收”,但小王并未收到货物。他马上反馈给店家,客服询问后回复。店方11月12日发货,会和物流公司核实情况。 11月18日,小王再次联系客服了解进展。客服说,快递公司回复说丢失的零件已经丢失,承诺在快递公司确认丢失零件后补办。小王告诉客服,如果20日还没有收到补办的快递信息,就不再接受重新投递。 11月21日,物流公司判定货物丢失,并对阅读器官方旗舰店进行赔付。 11月底,小王仍未收到阅读器,但订单因超时自动确认。天猫把货款转到了读者公司的账户上。 小王很生气,向天猫投诉一直没收到货,未果。他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家和天猫承担一退三赔的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小王因快递未收到货物,但物流状态为快递员签收,卖家无权点击更改。卖家及天猫公司不构成欺诈,故判令卖家退还小王货款,小王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该店于11月18日表示愿意履行再交付义务。小王要求11月20日必须重新发货,11月21日店家确认并由快递公司付款。小王要求的补发日期已经过了,所以货物没有补发。此后,小王没有向店家要求换货,也没有在天猫平台申请退款。 现在小王声称店家明知没有收到货,却手动修改物流状态,导致货款转移。到账时不补发货物,构成欺诈。该主张与向商场客服人员表达的处理要求相矛盾,不予采纳。但小王是在天猫平台系统默认确认收货并自动转账后,才向天猫客服投诉的,所以天猫在转账方面没有过错。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消费者在网上签收快递前,货物并未送达,卖家应承担快递丢失的风险。商品丢失后,消费者可以联系卖家换货或申请退款,但应给予卖家合理的查询商品物流信息的期限。网络经营者也应积极配合消费者寻求救济。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度的理解和宽容,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卖家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商品和服务,在纠纷出现后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处理,以最终解决纠纷,避免让矛盾激化。 海洋大学的网上购物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大刘将店家及品多多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店家退一赔十,品多多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干海参中的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码和生产许可证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老化作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干海参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大刘的全部诉求。刘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干海参属于经过干燥、保藏、包装的初级加工水生动物范畴,从内容属性上属于食用农产品。 其次,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食用农产品也有包装工艺。店家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将方便的网上销售包装在干海参中是合理的。 再次,该店对干海参进行称重包装销售,未改变其原有状况和质量标准,标签也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相关规定。但大刘未能证明涉案干海参对人体造成危害,故其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虽然干海参的标签中有“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等表述,但海参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社会普遍共识,不会导致公众对其治疗作用的误解,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这个内容并无不妥。 最后,大刘没有举证证明拼多多运营公司负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故其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需要申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能够符合农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规定。 此外,食品标签缺陷引发的纠纷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占很大比例,但仅仅因为食品标签存在缺陷就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食品标签缺陷不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二手假货可以退一赔三吗? 小美在闲置商品交易平台https://www.zhucesz.com/上花925元买了一条品牌毛巾。卖家悄悄告诉小美,可以在专柜用手机号查真假。 不久后,小美通过买家交流群得知自己悄悄涉嫌售假,于是打电话到专柜询问,却被专柜拒绝。小美在网上搜了一个安静的手机号,发现居然是外卖电话。 失望的小美向果汁平台发起投诉,但平台没有采取任何惩罚措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静静和果汁平台赔一赔三。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静静在说明商品来源和检验方式时作了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方巾买卖合同依法可以撤销,故静静应予以返还。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安静经营者销售假货,其与小美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小美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不予支持。 小美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截至小美二审,其在果汁平台上已悄然收到共计196条评价。悄悄卖了一件名牌毛呢大衣,售价900元,还有一件名牌裘皮大衣,售价4000元。另一个卖家曾经卖了两件外套 在果汁平台上悄悄买卖二手商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体经营行为,也就是经营者。对商品来源、检验方式、销售过程中欺骗小美的情况存在虚假陈述,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一退三赔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而果汁平台无法界定其必须承担鉴别平台商品真伪的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交易中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上海一中院改判,悄悄承担了一退三赔的责任。 法官的陈述 在确认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的卖家是否为经营者时,我们可以结合卖家的用户注册时间、账号交易记录、评价详情、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并从卖家的交易频率和数量、卖家在销售商品时是否有盈利意图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如果卖家的出售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用户在二手平台上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且其二手物品是在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买卖牟利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其销售存在欺诈行为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晶晶、小美、果汁平台为化名)(李丹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