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80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号,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纳税人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基于对支出的来源和性质的分析,而不是支出的结果。
应付给个人和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费用的普通发票包括以下项目:
差旅费:机票、意外险等。员工出差购买的必须是员工的名字;
办公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开具给个人;
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的住宿费,发票一般开给个人;
住房补贴:企业提供住房补贴,特别是针对外籍个人,员工实际申报并凭发票销售。但由于个体员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应付给个人;
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并承担对方往返路费:飞机票等。都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对方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员工在职体检费:员工上岗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务票据或发票开具给员工个人;
请个人办理事项:根据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差旅费等,个人以个人名义取得发票交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只能由业主开具。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要注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个人费用与企业经营有关。
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就可以据实收取;否则会按照不支持的支出增加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