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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有显示公司名称有版权吗

发表日期:2022-11-28 09:00:05
电影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王晓,企名网教师,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本文与“橄榄法律评论”微信官方账号同步。 近年来,随着国产电影的普及和票房的上升,电影的经济价值不断扩大,但电影侵权现象也时常发生,如网络电影侵权第一案、泰国不正当竞争案、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等。在众多与电影相关的侵权案件中,电影名称侵权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就电影名称本身而言,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创要求,所以我国的电影名称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一部电影在票房大卖时,很多人往往会通过用电影名称注册公司名称或相关商标来“搭便车”。如果不提前布局电影的知识产权,这些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将很难得到遏制。即使电影的相关权利人在法庭上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太高。本文将尝试对电影片名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保护建议,供电影权利人参考。 一、与电影片名相关的侵权和乱象 实践中,对电影名称的侵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与知名电影名混淆[4](蹭IP) 从上表可以发现,近年来一些国产电影采用了与以往知名电影相似或相同的电影名,会让观众误以为与以往电影有关,从而提升电影的知名度,间接影响票房收入。比如《人再囧途之泰囧》就采用了《最后的路》这个名字,让绝大多数观众以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由于题材相同,主角相同,电影片名相似,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观众的混淆,影响了《人在囧途》的东家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商机和市场利益。 另外,有些电影不仅“抄袭”电影名,还完全抄袭电影角色,比如《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赛车总动员》: 还有电影抄袭海报,比如《疯狂玩具城》抄袭《疯狂动物城》: 这种蹭IP的行为也可以称为影视寄生营销。影视寄生营销对原生IP的拥有者极为不利,首先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其次,会剥夺原生IP拥有者拍摄续集或系列电影的机会;最后,至关重要的是,不当利用原生IP的影响力,会极大地损害原生IP所有者的市场利益。如果这些“抄袭”的电影质量不高,会影响原生IP的市场口碑。 第二类:将知名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 如金阿欢在“婚恋交友”商品和服务范围内注册了商标: 例如,胡注册了“功夫熊猫”商标: 第三类:将电影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 比如下图,有些商家将电影《人在囧途》的名字注册为商家名称: 二。电影片名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影片名不享有版权。 虽然电影名称可以与电影内容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从电影内容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电影名称一般很难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请求著作权法对侵犯电影姓名权单独进行保护,法院不能支持。 2.将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 对于电影制片方、制片人等权利人来说,将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有助于防止他人非法注册商标,也便于电影在宣传过程中与制片方、发行方建立指向联系。如果别人使用知名电影名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目前司法判决对电影名的保护有不同的路径:第一种路径是承认电影名具有在先的“商品化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受商标法保护,如“功夫熊猫案”;第二种方式是将片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给予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典型案例有《泰囧人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赛车总动员案》[(2015)普民三至初字第1896号]。 3.电影的名称构成了在先的“商业化权利” 电影的名称最早是在《功夫熊猫》案[(2014)第7986号]中被法院认定为“商品化权”,但在此案之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知名作品的名称是否具有商品化权,所以在(2014)第7986号判决生效之前,就已经“商品化”,此后,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已经正式承认了作品的“商品化权”也就是说,对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人物姓名等。都是驰名的,将其作为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的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使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但法院对“商品化权”的态度仍然十分谨慎。例如,最高法院审理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u zhng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并没有从“商业化”上改变,我们认为对电影名称的保护不能超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因是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容易引起混淆,就不进行注册,禁止使用。”在电影名称的相关权益未被法律确定之前,需要避免通过“商业化权利”扩大对电影名称的保护。 4.电影名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将电影名称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保护电影名称。这一理念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映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u zhng[(2015)民三终字第4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得到体现。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原有的判断标准和一部电影作为作品的属性,因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相同,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来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题材和类型。但是,在电影商业化的过程中,如果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在电影院线等交易渠道中对相关公众的选购起到了鉴别来源的作用,则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特别是当某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体现主题的连续性、内容的类型化、叙事方式相对固定等电影商品特征时,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从事相同类型主题、内容的电影活动,采取相似的叙事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鉴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业规范和惯例不禁止存在近似甚至相同的电影名称,电影名称对商品来源无鉴别作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电影名称不属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的正当理由。”因此,论证得出“人在道中”是一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5.电影名可以被视为未注册商标而受到保护吗?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承认电影名的独创性,无法对电影名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既然电影具有商品属性,电影名称可以识别商品来源,那么就产生了以下问题:电影名称是否可以视为未注册商标,甚至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具有区分类似商品的功能,仍然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本质上属于未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不承认电影名是商标,也不承认电影名起到商标的作用。但是,在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承认电影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显然是矛盾的。无论是对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著名商品特有名称》适用电影名称保护,还是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都无法调和电影名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属性与电影名称作为未注册商标受到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影名称不能视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注册使用商标。一方面,商标是用来标记流通中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在电影上映之前,电影还没有向公众传播,所以不能说在流通中起到了标记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电影上映后,制片方商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电影的知名度和票房收入。很难独立使用片名来标注片源。从大众的角度来看,电影名称通常不会与电影内容分离,不认可电影名称也作为商标。 三。如何保护电影名的权益基于我们的研究和以往的电影保护经验, 1.选择一个有意义的电影名字。一部电影要想成长为知名IP,发展其周边衍生品,电影名字的选择一定要慎重考虑,一定要显著,否则无法注册商标,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比如像《英雄》这样的电影虽然很成功,但是“英雄”这个词太普通了,很弱,无法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很低。 2.电影项目成立后,立即注册电影名称的相关商标。很多电影在立项后,往往会忽视电影名称的商标注册,一般会集中在电影中艺术作品的版权注册上。但是电影上映后,商标注册的行为会层出不穷,再注册就来不及了。此外,在确定影片名称后,必须用保密协议来约束相关保密义务,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3.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确定注册商标的范围。至于电影名注册商标的范围,我们不建议各种注册。一方面注册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后期维护成本也高,三年不用也有被撤销的风险。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一定要结合公司的业务需求开发相关衍生品。对于动画电影,我们建议按以下类别进行注册:第9类(动画片)、第12类(车辆、童车)、第16类(印刷品)、第41类(电影制作、教育娱乐、文化体育活动)、第25类(服装鞋帽)、第28类(玩具、体育用品)、第43类()另外,根据我们的调查,每一部国产电影上映,都会有企业以电影的名义注册新公司,这些新公司一般集中在餐饮、酒店行业。所以我们建议在电影项目立项后,也可以考虑在餐饮、酒店服务中注册防御性商标,方便后期维权。 4.结合电影片名设计美术作品,注册版权。比如《功夫熊猫》电影,相关人员在设计相关美术作品时,必须加上电影名称,这样后期如果出现以《功夫熊猫》为主题的服装等衍生品,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据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电影票房首次突破100亿元,2013年突破200亿元,2015年突破400亿元,2017年突破500亿元。[2]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u zhng[(2015)民三终字第4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这些并不是仅有的电影名称近似的电影。有人统计过,大约有200多部电影有相同或相似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