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微信号微报告,为加强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质量,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003010提出鼓励梯级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生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现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办法》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制定本办法。为加强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证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级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级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级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保证本企业生产的梯级产品质量,规范报废后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易于分步使用的产品结构设计,有利于高效的分步利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职责,加强对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梯级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支持研发活动。d、梯级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级利用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9号公告)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优先实现废旧动力电池在包(组)件和模块层面的梯级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卸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鼓励梯级利用企业开发生产适用于基站电源制备、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级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有利于阶梯产品回收的经营模式。
第八条鼓励梯级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现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
第九条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分步利用活动时,分步利用企业应当与下列单位协调、澄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等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追溯管理规定,建立追溯管理制度,申请厂商代码并记录编码规则,将梯级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回收追溯管理平台(https://www.zhucesz.com/),确保追溯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步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梯子产品设计应当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电池管理等因素,确保梯子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和拆卸的结构和连接方式,以便于拆卸、拆卸和回收报废产品。
第十四条梯子产品应当经过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气性能、安全可靠性应当符合应用领域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梯子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GB/T 34014)统一编码。梯子产品应标有(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名称、地址、产品产地、可追溯性代码等信息。并保留动力电池代码。
第十六条梯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或者其他随附文件应当提示梯子产品的使用保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和回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十七条梯子产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https://www.zhucesz.com/)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阶梯产品自愿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阶梯产品可以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阶梯产品认证标志。
四个回收要求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量相匹配的报废梯级产品回收服务网络,提交回收服务网络信息,并在本企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鼓励梯级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享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梯级产品生产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电池和报废梯级产品进行规范回收,按照相关要求集中存放并交由回收企业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梯类产品所有者应当将报废的梯类产品交由梯类利用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者回收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梯用企业、梯用产品所有者等。如果他们擅自拆卸、拆解报废的梯子产品,或者交给其他第三方,或者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企业梯级产品生产和追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级利用规范高效发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梯级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梯级利用企业生产、梯级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梯级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者重组为梯级产品,使其能够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队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队产品生产的企业。103010(工信部发〔2018〕43号)对回收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来源:龚欣微新闻
审核: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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