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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草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8 09:00:12
“海宁皮革城”还是“海宁皮草城”?傻分不清近日,吴兴某法院审结了一起湖州某商场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它就是“海宁皮革城” 还是“海宁皮草城”? 傻分不清楚 近日,吴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湖州某商场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用了20多年的“海宁皮革城”名称,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了连锁市场。201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获得第9899736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和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36类。经过20多年的持续经营和推广,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获得了“新中国60周年60个优秀品牌”、“中国小商品市场百强”、“市场突出贡献”等多项荣誉。 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用了20多年的“海宁皮革城”名称,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了连锁市场。 201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获得第9899736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和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36类。 经过20多年的持续经营和推广,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获得了“新中国60周年60个优秀品牌”、“中国小商品市场百强”、“市场突出贡献”等多项荣誉。 湖州某商场三楼,由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商场门口、商场内部、收银台以及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宣传文章发布的销售清单中,大量使用“海宁皮草城”、“某海宁皮草城”等字样。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认为,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中,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相关标志。 湖州某商场三楼,由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商场门口、商场内部、收银台以及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宣传文章发布的销售清单中,大量使用“海宁皮草城”、“某海宁皮草城”等字样。 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认为,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湖州某市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相关标志。 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 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的标识,不包括“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英文字母。从相关消费者的认定来看,两者之间不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不构成商标近似,故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首创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结合其投入开发、宣传推广、荣誉等情况,这一服务名称与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形成了很强的关联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的作用,是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独特服务名称。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具有依附“海宁皮革城”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的标识,不包括“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英文字母。从相关消费者识别的角度看,两者之间不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不构成商标近似,故两者抗辩成立 中国皮革海宁市有限公司首创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结合其投入开发、宣传推广、荣誉等情况,这一服务名称与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形成了很强的关联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的作用,是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独特服务名称。 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具有依附“海宁皮革城”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涉案市场的经营面积、经营时间、经营期间的疫情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涉案市场的经营面积、经营时间、经营期间的疫情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法官任意使用与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导致人们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自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得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做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 法官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与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导致人们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自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得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做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 (吴兴法院,知识产权)(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吴兴法院,知识产权)(来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