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1日获悉,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例。其中,a股上市公司隆平高科起诉长沙两家公司侵犯“隆平”商标成为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1日获悉,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例。其中,a股上市公司隆平高科起诉长沙两家公司侵犯“隆平”商标成为典型案例。
原告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高科)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命名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袁隆平院士为名誉主席。
原告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高科)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命名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袁隆平院士为名誉主席。
自成立以来,原告获得多项荣誉,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上注册了第4836186号“隆平文字商标”、第18966056号“隆平良社”文字商标和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有效。
自成立以来,原告获得多项荣誉,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上注册了第4836186号“隆平文字商标”、第18966056号“隆平良社”文字商标和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有效。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沙毛家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隆平粮社”和“隆平”商标及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和肖像也在被控侵权白酒上多处使用。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沙毛家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隆平粮社”和“隆平”商标及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和肖像也在被控侵权白酒上多处使用。
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此外,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梁社酒中非法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因此多次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原告的品牌和商誉造成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此外,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梁社酒中非法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因此多次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原告的品牌和商誉造成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声誉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主观上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的名称和肖像,对其产品进行推荐和证明。客观上,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标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背书、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者认为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公司对“袁隆平”的姓名、肖像的专有商业使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声誉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主观上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的名称和肖像,对其产品进行推荐和证明。客观上,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标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背书、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者认为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公司对“袁隆平”的姓名、肖像的专有商业使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的姓名、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顶尖科技人才,已在其名下注册“隆平”作为企业名称,其肖像已深入人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本案通过保护“隆平”等一系列商标和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保护袁隆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品化权,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权和肖像权提供了不同的保护渠道。民法典既保护名人,也保护普通人,保护范围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受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影响力,保护标准较高,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保护渠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顶尖科技人才,已在其名下注册“隆平”作为企业名称,其肖像已深入人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本案通过保护“隆平”等一系列商标和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保护袁隆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品化权,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权和肖像权提供了不同的保护渠道。民法典既保护名人,也保护普通人,保护范围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受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影响力,保护标准较高,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保护渠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