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查封或预查封老赖的土地、房屋等可见物;向法院申请冻结老赖的股权、收入、存款账户、应收账款(已到期或未到期)等债权;向法院申请查封老赖的车辆、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向法院申请调取老赖在金融机构实际存在的存款、工资、分红等款项;向法院申请扣押(限制提取)老赖未来可能发生的分配、执行、工资、股息、红利、租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法院和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