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记者宋啸实习生丽莎
4月12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易某与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一辆二手车。后来易某发现二手车车主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怕自己被骗,所以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易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确认涉案车辆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并要求易某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违约金。
易认为自己是置换二手车,是通过贷款买车,而不是租车,故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内所有费用、物品及现金。
买车贷款变成租车是谁的错?
该案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而易某在黑龙江,双方均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易某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如果去成都应诉,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审判长经审理后认定,易某确实存在不按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违约原因并非易某存在恶意拖欠租金的主观故意,而是易某在合同中发现易某购买的二手车车主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他每个月都是交房租而不是还贷,感觉被骗了,不愿意继续交后续的房租。但未支付租金触发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回车辆并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款。
于是,融资租赁公司在未与易某协商沟通的情况下,强行将车拖走。车被拖走后,易某多次拨打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服电话,试图与该公司协商问题的后续解决方案。在诉讼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未通知易某的情况下,将二手宝马车辆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
法院:合同的细节必须明确。
审判组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与双方沟通,20余次,最终成功调解此案。融资公司处置车辆的价款用于冲抵未付租金,赔偿易某因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失。
审判小组还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了业务格式合同中的不完善之处,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司法建议得到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回复,承诺审慎规范公司运作。
基于上述情况,审判长明确了本案争议的原因:一是承租人文化程度低,经济能力弱,不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它的本意是借钱买车,不知怎么就变成租车了。感情上,他认为自己被骗了,却以消极不履行合同来对抗,反而使他违约;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只注重增加业务,未能就合同的法律关系和重要条款对承租人进行合理提示;第三,融资租赁公司虽按合同行使权利,但提车方式不当,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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