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公司垫款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行为。至于费用,根据地点和支付方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违法的东西没有价格保护。而且预付的注册资本需要归还,这就涉及到“注册资本抽逃”的问题。公司成立后,很容易被视为“撤资”。法律对股东出资的定义解释不准确。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者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抽回了出资。但是,这种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提取”。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以某种形式将其实缴出资转让给自己个人所有的行为。真实,并于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入公司,后以抽逃、转移、混淆、抵销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表现为:一是在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上,借方记为“其他应收款”,贷方记为“银行存款”,记为出资“转账”。103010说明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记录“资产”,以达到资产账面的平衡,但实际上股东与公司没有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至于这种财务核算方法是否实际上是一种逃避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与本报告所记载的“其他应收款”相对应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财务凭证,从而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正常的业务关系。股东未就所分配的资金向公司支付公平合理的对价的,可视为该股东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二是在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上,借记记“长期投资”,贷记记“银行存款”,以反映股东出资的“转入”。这种财务核算方法是将其出资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长期投资”的形式转移到股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实现出资回报。这种“长期投资”的真假,首先要看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是否正式出具公司“长期投资”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要看公司在本质上是否作为“长期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真实、公允地享有这种“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权利。3.公司在公司财务中不记账,即公司在“银行存款”项目中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但实际资金已划拨给股东。因此,“资产”项目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下“流动资产”科目中的“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夸大的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情况只能通过查看银行对账单来发现。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盗窃”。因为公司是股东出资后按照《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程序注册成立的。判断股东退股的关键在于,股东出资(或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转移”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支付了公司的等价资产或股权。判断是否支付了公允合理的对价的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会计凭证、长期投资账簿、银行对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