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兴办轻工、纺织、化工、机械、电子、建材等生产开发企业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和房地产、旅游、服务等非生产性企业的合资、合作经营。(二)代理被投资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元器件的进口,以及制成品的内销和出口业务。(三)承接境外公司服务外包业务;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批发销售其进口和国内采购的货物;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经营的除外);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和分销)业务。(4)受公司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可以从事以下业务:1。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并监督,平衡被投资企业的外汇;2.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内部人员管理等服务;3.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和提供担保;4.以经销方式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在中国购买的商品;5.被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用于产品市场开发;并可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销售;(五)自有商铺出租;(6)网络销售;(7)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