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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公司名称是否违法

发表日期:2022-11-28 09:01:40

发票名称与收款人不一致,将按偷税处理!请各企业自查!

最近无意中看到一份税务审计报告,想看看有哪些企业违规被查处了。该事件揭示了逃税和骗取国家退税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买方(付款人)是否与卖方发生过实际交易,也不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的,均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如果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与实际与之交易的卖方不一致,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买方从卖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偷税论处。

想想你身边的企业,可能经常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资金、发票、货物,经常会出现一方收钱,另一方开发票的情况。原来很多企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被审计的!

原始案例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策

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霍尔果斯金太阳商贸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

霍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

3月25日至9月21日,我局对贵公司2008年至2009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买方从卖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销售地以外的地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偷税或者骗取的金额。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为严格执行《关于处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买方(付款人)与卖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 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的,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二、处理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六条“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

(四)根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通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根据《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未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可以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但介绍他人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虚假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你公司与我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须在本决定期限内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在上述款项清偿完毕或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后60日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1月4日

看了这个案例,你怎么看?你为什么不告诉你的老板并且检查你自己!告诉你的好朋友,他们也应该看一看!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