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宣传周|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11月29日-12月5日国家宪法宣传周
国家宪法日
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设立这样一个日子,既可以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也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在这样的一天到来之前,边肖为您收集了通用航空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我们一起做一个航海法规的明白人。
中国通用航空新法规和政策
一.通用民用航空条例和政策
1.中欧航空安全协议生效,适航技术实施程序签署。
在中欧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多年合作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民用航空安全协定》(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及其附件《适航和环保审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中欧航空安全合作进入新阶段。2020年9月,中欧进一步签署《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欧盟航空安全局关于适航和环保审定的技术实施程序》及其附件《民用航空产品运行/维修实施程序》,从适航审定、航空器审查合作等方面细化了安全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为中欧民航产品互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安全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将得到更好的落实。
2.颁布或修订一批民航法律法规
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CCAR-395-R2)以取代原《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该规定参照国际标准,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从调查主体、事件报告、调查程序等方面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进行了规定。
2020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6)的决定,增加了对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同月,交通运输部公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3),明确规范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活动。
2020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CCAR-221),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运价按照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对于协议中未要求审批或备案的国际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决定。
2020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0年第73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删除了对涉及外商投资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企业的特殊要求。
3.民航局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政策。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民航局(CAAC)相继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既可以防范疫情从境外输入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民航企业的发展。
2020年3月,财政部、民航局颁布《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航空公司执行重大运输任务给予财政补偿,并陆续出台相关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如免除航空公司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每月减轻民航企业负担约6亿元;自2020年4月1日起,对航空器客舱内装载改装项目和航空公司利用客运权执飞无旅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自2020年3月26日起,民航局对国际航班实行“五个一”政策,即每家国内航空公司只能保留一条飞往任何国家的航线,每家外国航空公司只能保留一条飞往中国的航线,且每条航线每周运行频次不得超过一条。2020年6月,民航局、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成立专班机制,根据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检测结果,融合奖励航班。上述民航疫情防控政策,有效减少了国际客运航班数量,在确保机场不间断运行的同时,有效防范了疫情境外输入风险
继2018年、2019年修订后,2020年8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根据新规,商业通用航空活动的分类由原来按通航企业注册资本划分的四类经营活动,改为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的三类通用航空活动,即“载客”、“载人”、“其他类”。由于不同类型的飞行活动所涉及的飞行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是不同的,因此突出了分类监管的原则。此外,新规降低了通航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门槛,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3.导航组的标准不断被引入。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先后发布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规定》010《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应急救援术语》101010101《森林航空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等团体标准。
三、无人机管理规定
2020年3月,民航局就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直升机城市消防应急装备配备指南》《直升机山区搜救设施设备配备指南》103010。2020年5月,民航局制定并发布《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引导民用无人航空试点示范有序开展。
纵观这一年,民航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加强,通航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和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完善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和民航政策成为推动我国民航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结束
制作/导航中国融媒体工作室
/制片人包玲玲/戴海滨
/爱phreak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