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上的字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一样,但可以适当简化。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4月1日生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提交有关部门办理预先核准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
登记主管机关不得收取名称预先核准费。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