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和店名不一样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有担保的财产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术语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