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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正面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8 09:02:02

基本情况

投诉信的主要内容是其在附近超市购买的XX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明含盐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请被投诉人查处。(原因如下:1。本案中,被控产品生产的“味精”在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强调“无盐”,应符合《食品安全法》 (GB28050-2011)第一条规定,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营养标签通则》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中声称“含有”、“高(或‘富含’)”、“低”。“富含某些营养素”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的范畴,应按GB28050-2011的要求进行标注。意味着被控产品的包装上强调“无盐”,应根据GB28050-2011标注声称的“无盐”含量。2.被诉产品名称为味精,其产品名称已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为味精。且被诉产品正面强调的“无盐”字样的颜色与产品名称中“味精”字样的颜色不一致,故“无盐”一词属于强调的权利要求范畴,应根据GB28050-2011标注“无盐”含量在5mg/100g或100ml以下,或盐应使用钠。因此,被诉产品中“盐”的含量未按GB28050-2011标注,不符合GB28050-2011的规定。)

处理情况

1.收到后,当天受理并登记。

2.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XX市某某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被投诉举报的“味精”(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由XX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 *”,执行标准为GB/T 8967谷氨酸钠。

3.决定不予立案。(理由如下:经核查,发现该食品的标准GB/T8967味精(味精)将味精产品分为三类:1 .味精;2.加入盐和味精;3.鲜味精。涉案食品没有加盐,也没有经过保鲜。属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味精,通俗点说就是“纯味精”或者“无盐味精”。兰溪XXX调味品有限公司为了在包装上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在食品包装正面用大字体标注“无盐味精”字样,并没有特别强调含盐量低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根据《问答》第40条。《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GB7718-2011)的a(修订版)“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为目的,在食品名称中提及某一成分或配料时,可以不标明该成分或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或含量。只强调食物的味道,不需要定量标注。)

4.作出[2020]第*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号(以下简称回函),其主要内容为“经查,本品为兰溪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商标为“* *”。产品名称为“无盐味精”。根据相关标准,举报人称谷氨酸钠含量在99%以上的称为纯味精,或者标注无盐味精。根据Q & amp;amp;的第40条规定。A 《举报投诉答复函》 28050:仅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目的,在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成分时,无需标注该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的无盐味精只是食品的名称,只是味精的真实属性,当事人的标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根据你的举报,我局不能支持你的悬赏上诉。同时,我们告知申请人拟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坚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8967-2007),味精产品分为三类:1。味精;2.加入盐和味精;3.鲜味精。其中,第一类味精中谷氨酸钠的含量等于或大于。涉案产品未经腌制或鲜制,属于上述第1类“味精”。被申请人XX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包装上标注“无盐味精”字样,以方便消费者区分味精的种类,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标示内容真实客观,没有特别强调低盐含量或误导消费者。其标识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11)Q & amp;a(修订版),“仅在食品名称中,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为目的,提及仅强调食品的味道,不要求定量标注。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xxX调味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事实,决定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予立案,值得指出的是被申请人表述“01030一(修订版)》作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8050问答的第四十条;在关于该案的答复中。由于引用的内容没有错误,不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性权益,本局特此依法予以更正。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由市云监察法编辑整理。原文可以在诉讼手册或者官网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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