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公司名称是错误的。如果是当月的发票,需要作废发票,然后给对方开一张公司名称正确的发票。
发票的公司名称是错误的。如果已经跨月,因为不能作废,需要申请红字发票,然后给对方开一张公司名称正确的发票。谢谢你的邀请。
普通发票的比对信息不是很严格,只需要对方公司的税务识别号和公司名称就可以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材料:公司名称和公司税号。
这次用就好,但是下次如果像专用发票一样输入所有开票信息,请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数据:公司名称、公司税号、公司地址、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联系方式。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和帮助。欢迎大家讨论,互相学习。
普通票只需填写姓名和税号。能不能用就看你怎么说了。并不会真正影响持票人的接受意愿。别人坚持你就不用改了。
先说个结论:这个可大可小。
理论上发票内容有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具体比对买方银行的账号,如果使用存在税务风险。
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填开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3010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有几种常见的不规则填充情况:
1.项目不全、发票印章不一致的发票。
103010及其细则要求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一次性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项目填写不全,财务专用章或者盖章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发票不是用中文开具的
103010第29条规定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使用中文。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经认定不符合规定的,可能影响税前扣除。
发票含有外文术语,但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例性的,可以不认定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不应影响税前扣除。如商品名称为“TCL电视”、“PVC人造革”等,则在单位栏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如“KG”、“KM”。
3.没有付款人全名的发票。
003010(国税发〔2008〕80号)要求,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收据使用。
5.发票备注栏应注明相关内容,但未按要求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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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银行的账号不正确,所以很多都没填。如果它们是错误的,它们可以被使用。最好将它们作废,然后重新打开
只能说大部分公司默认了这是一张合规的发票,因为税务局在开具发票时并没有注明需要填写银行和地址,只是有些人更加谨慎和认真,要求发票必须填写完整,信息正确。
但是,既然你写了可选的银行信息,却偏偏写错了,那就尴尬了。这取决于一般客户的接受程度。大多数客户只看税号和公司。只要不是错的,很明显他们不会太在意银行地址的信息。如果客户坚持要重新开业,给他取消重新开业也不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主要看怎么沟通和处理。
至于你说的公转公,我个人认为只要有正常的合作,没有其他的违规操作,不限于发票的证据,比如购销合同或者采购订单、送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