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利国内专利处机械部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商品上看到“专利产品”和“国家专利号”的字样,但是这些标签规范吗?首先,我们来判断以下商品上的专利标记是否标准。
图1
图2
图3
图4
一张脸?没事的。继续往下看。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表明专利身份的文字、图形或数字,如专利号、专利权的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例如,其中ZL是专利拼音的大写字母,数字1-4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份,第五位数字表示专利的类别(发明1和8、实用新型2和9、外观设计3),第六至第十二位数字表示申请序列号,后面跟一个“.”。
专利标记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记的行为。也就是说,专利标识可以标注在专利产品本身、专利产品包装、专利产品说明书、专利产品宣传资料和网上商城中的至少一个或全部上。
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经他人专利权人同意,可以享有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简而言之,专利权人有权标注自己,也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他人的标注。
1.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项目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2.专利未被授权,需要标注专利申请的,应当用中文标注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号,并标注“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字样。
要点: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如果专利尚未授权,应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以几个案例为例:
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按摩仪上标注“假冒专利产品必究”。经核实,企业拥有与标注产品技术相一致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
企业只标注了“假冒专利产品必究”的附加字样,没有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但因为其拥有相应的专利权,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专利。根据《标注方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附加文字只能标注为专利类别、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的附加标记,不能只标注专利类别、专利号。这种标注行为构成了专利标注的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某中药有限公司标有“中国专利号”浅谈口炎清颗粒的包装。经核实,某中药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标识由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的技术内容与产品一致。
该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了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一致,标注行为由专利权人实施。但上述标识内容未标明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药有限公司的这种标注行为构成了专利标注的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签应该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企业生产的芦荟凝胶产品标有“芦荟提取物中国发明专利号”等专利标记以及“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经核实,专利权人o
本案中,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记权,是合规性标记的主体。标记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标记的专利标记还包括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信息,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过,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削皮器,而非芦荟凝胶产品。专利标识只能标注在芦荟削皮器产品或其包装上,不能标注在芦荟凝胶产品上。即使是芦荟削皮器获得的芦荟胶产品,也不能在上面标注芦荟削皮器专利的标识,以免公众误以为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财产权。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芦荟胶)上标注专利标记(芦荟削皮器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而非标注不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乙公司生产、甲药店销售的“三蛇磁波透骨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专利号”。经核查,该专利真实有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该组案件的专利权人为王某,而非乙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甲药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有权标注专利标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机关以假冒专利立案处理。
但本案中,从标注的文字、标注的时间以及专利号的法律地位来看,瑕疵仅在于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属于专利标记不规范的情形。但最大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与涉案标注主体不一致。如果王不同意乙公司享有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那么乙公司标注专利标记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情绪。甲药店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假冒专利,应以涉嫌假冒专利而非专利标注不规范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正确的专利类别、专利号、合规的标注行为主体(专利权人)、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所以,相信你已经知道上面的图1到图4是不是标配了。
1.标注行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参考上述案例1和案例2。
2.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依法依案移送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执法程序。参考上述案例3和案例4。
《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假冒专利产品。此外,《刑法》第216条还有相关法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总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的关注,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区分作用、广告作用,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专利权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形成这种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牢记专利标志的规范使用,避免假冒专利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