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注册和使用的意见
交[2021]5号
交[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委办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SASAC、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委办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SASAC、各银行保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委办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SASAC、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委办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SASAC、各银行保监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设立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在境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引起公众误解,扰乱教育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和使用,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一些企业设立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在境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引起公众误解,扰乱教育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和使用,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高等学校是具有特定职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设立。他们的名字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大学;根据学校级别、类型、法人性质等。学院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有“大学”或“学院”字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1.高等学校是具有特定职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设立。他们的名字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大学;根据学校级别、类型、法人性质等。学院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有“大学”或“学院”字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2.经审批设立的高等院校,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成立的其他合法组织,在向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时,可以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其他组织应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含有“大学”和“学院”字样的机构进行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注册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申请变更组织机构、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等方式予以规范。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含有“大学”和“学院”字样的机构进行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注册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申请变更组织机构、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等方式予以规范。
5.对企业设立的不需审批登记的内部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使用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和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机构为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管;该组织属于银行业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业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的由其举办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没有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5.对企业设立的不需审批登记的内部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使用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和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机构为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管;该组织属于银行业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业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的由其举办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没有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已经核准登记的组织使用“大学”、“学院”名称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已经核准登记的组织使用“大学”、“学院”名称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特定群体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高级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和“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高级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特定群体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高级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和“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高级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八。本意见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整改。逾期仍非法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开展活动的,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根据法律,根据th
教育部、民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
2021年5月13日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