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2011年7月13日,通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吉林通化:2011年7月13日,通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011年7月26日,通化傅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化市中盛山水城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别墅业主按人民币/平方米/月交纳物业费。
2011年7月26日,通化傅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化市中盛山水城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别墅业主按人民币/平方米/月交纳物业费。
张居住的通化市东昌区别墅XX-X号房屋(建筑面积XXX)位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张未缴纳2017年1月至12月、2017年1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在此期间,张家的卫生间、地漏等处的排污口均出现污水回流的情况。
张居住的通化市东昌区别墅XX-X号房屋(建筑面积XXX)位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张未缴纳2017年1月至12月、2017年1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在此期间,张家的卫生间、地漏等处的排污口均出现污水回流的情况。
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201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1月至12月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201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1月至12月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某辩称,20年和2017年,我没有交物业费,是因为我家跑水了,之前出现了漏雨等一些问题。20年和2017年没交物业费,2018年收了物业费。经双方协商,原告承诺20、2017年可以免除我交物业费,并承诺不再漏水。我是2018年交的物业费。
张某辩称,20年和2017年,我没有交物业费,是因为我家跑水了,之前出现了漏雨等一些问题。20年和2017年没交物业费,2018年收了物业费。经双方协商,原告承诺20、2017年可以免除我交物业费,并承诺不再漏水。我是2018年交的物业费。
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免除我20年和2017年的物业费。原告否认这一点,问我有没有依据和约定。当时我交的物业费是微信交的,由于换了电话号码找不到这个微信号。现在我要求原告赔偿我20年和2017年的全部损失。物业公司收了2018年的物业费就不管我了,导致我家2019年又被。
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免除我20年和2017年的物业费。原告否认这一点,问我有没有依据和约定。当时我交的物业费是微信交的,由于换了电话号码找不到这个微信号。现在我要求原告赔偿我20年和2017年的全部损失。物业公司收了2018年的物业费就不管我了,导致我家2019年又被。
我同意支付原告的物业费,但我的失物应被抵消。抵消后我只同意支付物业公司人民币(20、2017、2019年物业费)。原告主张的20、2017年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把污水清理好,给我造成了损失。
我同意支付原告的物业费,但我的失物应被抵消。抵消后我只同意支付物业公司人民币(20、2017、2019年物业费)。原告主张的20、2017年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把污水清理好,给我造成了损失。
2022年5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5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
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
关于物业费的数额,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1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根据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条规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采用现金或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收取,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双方约定了物业费的缴纳期限。庭审中,原告仅提交了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照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处于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中断期间或者延长期间。现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起诉,2019年5月10日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然而被告在2019年1月的主张。
关于物业费的数额,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1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根据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条规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采用现金或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收取,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双方约定了物业费的缴纳期限。庭审中,原告仅提交了一张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照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处于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中断期间或者延长期间。现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起诉,2019年5月10日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然而被告在2019年1月的主张。
同时,双方对被告房屋卫生间、地漏存在污水从排污口回流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提交了三张污水井的打印照片,证明其已及时、全面地履行了共用排水管、共用沟渠、水池、井的维护管理义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12月物业费的80%。
同时,双方对被告房屋卫生间、地漏存在污水从排污口回流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提交了三张污水井的打印照片,证明其已履行了共用排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义务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立即向原告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019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
1.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立即向原告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019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
二。驳回原告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通化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