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号文后,党政机关所办企业大部分已经关闭或与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然而,这种不正之风并没有被完全制止。一些党政机关和干部仍然采取各种手段继续经商办企业;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继续在企业兼职;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和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涉及一些领导干部的案件,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制止这种不正之风,现就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这些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仍在违规运行的企业,包括应与主管部门脱钩而未脱钩的,或已明确与主管部门脱钩而未脱钩的,无论原先获得哪一级的批准,都必须立即关闭或完全与主管部门脱钩。
2.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特别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在各类企业中任职。已经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停薪留职经商办企业。被停薪留职的,或从企业辞职,回原单位复职,或辞去公职。
3.上述机关的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批准的外,不在国有企业任职。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两年后必须退休,不能在原就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工作。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后,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应给予纪律处分,其中领导干部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和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请假出差、经商;不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和非法牟利。违反规定的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干部所办企业停办,应直接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批准。违规操作导致亏损或破产、资不抵债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直接批准的业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设立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要追究责任。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做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防止商人借权谋利。
这些规定对管理层来说是强制性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在效力后果方面,对私法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给予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私法中当事人的预期效果在被违反后不得受到私法制裁的规定。
《法官法》和《公务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但只是行政规范之一,并不能有效强制私法领域的活动。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股东,其签署的持股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
扩展信息: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法官法》安排,
最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3360。
一是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承包、租赁、雇佣等方式做生意。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是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者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者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对方配偶、子女或者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3.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或者纵容其配偶、子女或者特定关系人在其管理或者服务的领域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或者在其管理或者服务的领域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
4.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允许或纵容其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如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按《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领导干部本人,并追究其所在县、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