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中不能使用的字样如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可以不重名。除国家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名称。
第五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其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名称。商业企业的牌匾不得冠以地名。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
以市、县名称命名的,由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得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