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相同。如果企业有进出口权,只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加一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其他经营范围可以根据你的实际经营范围添加,只要不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是进出口公司3360新应用的经营范围模型。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码电子产品、摄影器材、照相器材、机电产品、办公用品、印刷器材、服装、鞋帽、五金工具、金属材料、木材、石材、
销售陶瓷、钣金、模具、家具、家用电器、太阳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工艺礼品、化妆品、植绒产品、纺织品、刺绣品、印刷品及日用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根据上面的说法可以发现,进出口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无非就是普通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上: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扩展信息: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和服务项目,反映经营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的方向。它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是申请公司登记时的必填项。
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这从法律上界定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有了这个范围内的权利和能力,企业也就承担了不超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出范围,不仅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惩罚。
企业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区分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法律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登记前必须依法经批准。
主要内容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个或多个小、中、大类别独立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业务项目,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进行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经营项目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登记后核准的经营项目的(以下简称许可后经营项目),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许可后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对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未载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办理登记。
对于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进行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审批内容、有效期等事项。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名称中包含或者反映行业或者业务特点。对于跨行业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所属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许可后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条款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变更类型的,企业在类型变更前已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前置经营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变更预许可投资者后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分支机构在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法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核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企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停止相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将经营范围中除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调整为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审批,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被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预许可的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撤销,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撤销。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百度百科-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