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公司注册网上验证企名网上验证名称注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称登记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的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以下简称名称核准机关)依据本规则,利用信息检索技术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申请的比对服务,并将比对结果以演示文稿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范围与开放的企业名称数据库相同,下同)。
(二)同一个名称核准机关已经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与同名核准机关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似: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注册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具有相同的品牌名称,但具有不同行业表述的相同含义(有投资、授权关系的除外)。如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读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不同行业表述但内容相同。
(3)店铺名称含有重名。核准机关已经登记、申请或者载明的同行业企业字号,有相同商品说明或者不同商品说明但内容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