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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9 10:07:58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92兴初156号行政判决,根据南京金强石粉公司的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872 《关于对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号函,确认该公司对宁丹路9号土地使用权的主张不成立。法院驳回南京金强石粉公司(无支持。 金强石粉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双河称,金强石粉公司通过合法程序于2001年1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因为土地拆迁,公司权益开始受到侵害,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直维权到现在,但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企业用地手续的由来 史强粉体公司,前身为南京石粉厂,1976年由南京市企业下放至雨花公社,为社会企业,后为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1988年迁至宁丹路9号。工厂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约2000亩. 2001年1月6日,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南京石粉厂颁发了雨凝(96)字第1777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为南京石粉厂,土地用途类型为划拨。 2000年4月6日,南京石粉厂向其主管部门雨花台区雨花镇人民政府提交《南京石粉厂改制报告》。 2000年4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镇人民政府批准了南京石粉厂的改制方案。 2000年5月17日,企业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为金强石粉公司。 (金强石粉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 “公司改制完成后,(96)字第1777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上的60多亩土地未纳入石粉厂改制资产。公司虽然变更了企业名称,但由于企业涉及改制职工持股、负债等诸多相关问题,仍以南京石粉厂的名义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何威说。 2000年12月1日,南京石粉厂向雨花台区国土局申请减免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12月12日,南京雨花农工商总公司回复“考虑到本单位为改制企业,在收费上予以照顾,同意收取50万元有偿使用费”。 2001年2月5日,金强石粉公司汇50万元到雨花台区国土局账户,科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3年过去了,还没有得到证实。 “自从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后,从2001年开始,企业每年都依法缴纳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税,一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2008年,因为公司厂区的部分土地要被政府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始受到侵害。”何威说。 “2008年,因为公司的部分土地要拆迁,雨花台区拆迁办拿走了公司的原国有土地证和原规划许可证。但该公司没想到的是,不久后,拆迁办在向该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时,要求该公司提供土地证原件;不然就不给钱,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不会承认他们拿走文件的事实。” “公司去南京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证挂失补领手续。国土局受理后,就在手续基本办好的时候,突然电话告知暂时无法补办证书,因为这块地是撤组的剩余土地。”何威说。 “明明是我们交了土地使用费,合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突然变成了撤组的剩余土地?”魏双河选择通过信访反映自己的问题。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原始文件) (纪地图 2019年6月12日,金强石粉公司请求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南京市规划和资源局)对该地块进行确权。 2019年7月19日,南京市规划和资源局[2019]647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号称,经查不动产登记资料,金强石粉公司函中所指地块面积为平方米,为原“(96)字第17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土地权利人为南京石粉厂(改制前企业)。 2019年8月19日,金强石粉公司向南京规工资局提交《关于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确权的复函》。 (南京市规划和资源局回复) 2019年9月6日,南京市规划和资源局作出[2019]872 《土地确权补充申请》号声明:金强石粉公司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将权利授予金强石粉公司。 2019年10月28日,金强石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资源局[2019]872 《关于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号的函,确认宁丹路9号土地使用权归公司所有。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92兴初156号行政判决书称,法院认为,第《关于对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土地确权补充申请的复函》、3360号第四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用途改变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本案涉及的土地为工业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完成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后才能取得使用权。 “法院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金强石粉公司的土地证是2000年12月经人民政府批准将原100多万元的使用费降为50万元,上诉人支付土地使用费后取得的。该土地不包括在重组范围内。由于土地证登记在原南京石粉厂名下,南京石粉厂为上诉人。土地证是2000年收的,应该适用1992年的《划拨用地目录》,而江北新区法院适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2001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的,也就是说是在金强石粉公司领取土地使用证之后实施的,不应该适用于本案。”粉公司的代理商亚中事务所的张说。 据了解,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案件监督室已经受理了金强石粉公司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表示正在按照医院流程办理。与此同时,金强石粉公司还向雨花台区纪委监察局举报称,2008年政府拆迁过程中,部分租户联合采取重复申报补偿的方式套取拆迁补偿款数百万元。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旦成立并生效,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违反协议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决定一经生效,即具有行政效力,包括确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政主体违反承诺,应当对相对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表示,在市场经济中,坚持契约精神是法制化的基础。严守契约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信用的底线。同时,优化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