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名称的翻译有哪些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问题的函
(1990年4月10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1.今年商标局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的审查以外国企业名称为准,中文译名仅供参考;
2.你协会及其他代理机构翻译的外国企业名称,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确认函应与申请书一起送商标局;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多次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译名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确认一种翻译方法。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与确认的译名不一致的,应当向我局申请更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3)合资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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