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外资合伙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9 10:08:13
【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9日修订,2004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第二款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规】《营业执照》(1988年6月3日颁布,2002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0年2月20日修订,201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根据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原主要登记事项不发生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41条第4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0年1月29日通过,2010年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合伙协议变更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书送达对象的,应当重新签署《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关联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备案文件。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备案。提交原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监事、经理/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委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经理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分支机构备案。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应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合伙企业法》分公司复印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提交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依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号法规和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非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号法规和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立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和备案。报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或修订后的章程,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变更境外股东和发起人的法律文件,并送达接收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被授权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复印件。 联系人:提交联系人信息。 5.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3.备案相关事项的文件材料。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取消分支机构备案,提交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副本。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时,提交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国合伙人的法律文件送达收件人备案时,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清算人(变更)备案,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正案,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记录联络员,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4.其他相关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免费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级注册企业的备案。 2.县级:负责备案本级注册的企业。 二。相关基础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2年2月19日修订,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组长的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第二款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8年6月3日发布,2002年2月19日修订,2002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3.《营业执照》(2010年1月29日通过,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书送达对象的,应当重新签署《营业执照》,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关联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公司、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