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晋市场监管[2017]10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
003010号通知(试行)
各局委办、直属单位:
103010(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跟随它。
2017年6月30日
(此片自愿开放)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公司法》010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名称的登记、自行申报、预先核准和信息查询。
第三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区划是指本市区级以上的行政区划。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字号由国家规定的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行业(或业务特征)术语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并与主营业务一致。
(1)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术语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贸易术语。
(2)跨行业的企业,选择经营范围中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术语。
(三)企业名称只能使用一个与其主营业务有关或者表明其经营特点的商业用语。
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确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用一个标准术语,并且必须清晰易懂。
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冠以“集团”或“(集团)”字样。集团母公司应拥有三家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关联企业的名称,表明其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特点,但行业与其关联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企业在市辖区设立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序号。
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字样。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行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天,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满后仍未完成企业注册的,系统将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六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构成欺诈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登记的名称与本市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应当慎重决定,风险自担。
自行申报或者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1.容易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4.带有明显的种族和民族歧视或者违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5.殖民地和有损国家或民族尊严的;
6.宣扬封建糟粕或者违背良好社会风尚的;
7.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
(二)宗教组织的名称或者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名称;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著名烈士、模范人物的姓名或者名称;
2.非法组织的名称或者名称、头衔
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前款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的名称、商品说明(或者业务特征)相同。
使用“行业”作为行业用语或者未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和字号相同。
第九条我市非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我市注册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
第十条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字号。
不能用作字号的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商业术语或表达或商业特征的缩写;
(二)不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三)无投资关系的自然人姓名;
(四)表示国家级、最高级或者评价含义的用语;
(五)注明职务、职称、学位、职业、姓名等术语。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与行业相关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作为行业用语。
与非营利组织或机构有关的词语不得用作贸易术语。
第十二条不符合企业登记类型相关登记规范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含义模糊的术语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不得使用与非营利组织或机构有关的词语作为组织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我市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应当自主判断和决定,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该名称大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名称中字号、文字相同,但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二)企业名称读音相同、字形相近,行业用字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
(三)不含行业描述或者使用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描述行业的行业、发展等字样,与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四条本规则第十三条所称读音相同、字形相似的字号,是指两种字号读音相同、一个以上汉字字形相似。
同音是指该字号汉语拼音的声母和韵母完全相同,无论声调是否相同。
类似的字形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字符都是封闭结构,包含相同的单个字符;
(2)两个字都是上下结构,包含相同的单字字符;
(3)两个字都是左右结构,包含相同的单字;
(4)两个字符都是半封闭结构,包含相同的单个字符;
(5)两个字都是笔画相近的单字;
(6)两个复合词的主体结构是相同的。
两种字形结构不同,或者不带偏旁的单个字和带偏旁的复合字不视为相似字形。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简称或者专用称谓的,不得引起误解或者欺骗,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功能区名称,可以与我市行政区划连用。
如果将“天津”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则应表示为“(天津)”。
第十七条使用的字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不得误导公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同行业另一企业的名称、特定称谓或缩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贸易术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外的术语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
如果将“发展”和“工业”作为贸易术语,则应作为贸易术语的后缀。
第十九条。有特殊需求的行业的习惯表达可以与标准化组织形式结合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其自主申报、前置审批和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和登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003010(津市场监管审批〔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