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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等。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建筑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备案制度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业企业建筑服务资质备案应当以电子方式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全网办实施,颁发电子资质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的建筑服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建筑服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原审批方式取得建筑服务资质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如资质信息发生变化,按原建筑劳务资质申报办法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原施工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施工企业的施工服务资质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备案,换发证书。
阅读延伸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号。施工总承包企业10级专项资质调整为综合施工资质,36级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级。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施简单更换。
其中,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操作资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截至目前,广东、江苏、广西、贵州、合肥、安徽、吉林等地已出台明确文件:建筑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广东
10月11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网站发布了建筑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常见问题温馨提示。明确: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要求具体指标。
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常见问题
1.现在建筑企业施工服务资质怎么申报?
答: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商登记注册所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备案申请。
2.建筑企业施工服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发什么证?
答:单独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证书。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备案,企业资产、人员等评估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需要具体的指标。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提出申请时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4.完成备案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等原件扫描件和社保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在资质申请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企业施工服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直接颁发建筑业企业建筑服务资质证书。停止受理国办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延期、新增和重新核准。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的核准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贵州
8月9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具体备案流程。
安徽合肥
9月17日,合肥住建局发《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明确: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申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系统将即时自动备案,并颁发建筑业企业建筑服务资质电子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的建筑服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建筑服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建筑服务资质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要备案和换发资质证书。通过备案制取得建筑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建筑服务分包。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对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动资质且仅具备劳动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新增业务。
吉林省
吉林省住建厅发《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清除:
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办理备案,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建筑劳务资质备案。有违法记录他人信息、侵犯他人自由就业权等不良行为的,应按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拒绝备案的理由。
附原文: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关于做好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建办实〔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的建筑劳务资格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建筑劳务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注册建筑劳务资质企业人员、办公场所、承诺等信息的监督核查。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