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管理企业(公司)设立指引
新基金管理企业(公司)设立指引
新设立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新设立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合伙人)连续经营一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一)股东(合伙人)连续经营一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二)股东(合伙人)最近1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股东(合伙人)最近1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股东(合伙人)没有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股东(合伙人)没有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股东(合伙人)没有因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四)股东(合伙人)没有因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五)股东(合伙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一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股东(合伙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一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6)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纳税证明、个人信用信息,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纳税证明、个人信用信息,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一一对应,企业名称中“基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字样只能由公开募集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
(七)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一一对应,企业名称中“基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字样只能由公开募集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
(八)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增加风险投资类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行业表述范围的函》中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如下:
(八)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增加风险投资类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行业表述范围的函》中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如下:
(9)申请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洞。
(9)申请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洞。
二、新设立的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新设立的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发起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新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起股东(合伙人)、管理团队等的起点、未来发展规划、项目储备、行业背景及实力的详细介绍。(需要股东(合伙人)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财务证明;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发起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新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起股东(合伙人)、管理团队等的起点、未来发展规划、项目储备、行业背景及实力的详细介绍。(需要股东(合伙人)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财务证明;
(2)发起人股东(合伙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简介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信息、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发起人股东(合伙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简介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信息、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任代表)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任代表)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公司风险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工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同一高管是否在多个关联公司任职。说明原因并附整改情况。
(4)公司风险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工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同一高管是否在多个关联公司任职。说明原因并附整改情况。
(五)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发起人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洞。承诺规范运作,不保本,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不公示XX区商务局、财政局协调情况;成立后一年内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后六个月内发行产品并备案;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接受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自愿加入XX私募基金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配合相关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五)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发起人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洞。承诺规范运作,不保本,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不公示XX区商务局、财政局协调情况;成立后一年内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后六个月内发行产品并备案;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接受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自愿加入XX私募基金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配合相关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六)拟经营企业的章程。
(六)拟经营企业的章程。
(七)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用房发票。
四、主要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企业将整套材料以电子压缩文件形式(以企业全称命名)发送至XX区商务财政局金融发展科接收邮箱。
(1)企业将整套材料以电子压缩文件形式(以企业全称命名)发送至XX区商务财政局金融发展科接收邮箱。
(2)金融发展处对材料进行初审。
(2)金融发展处对材料进行初审。
(3)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将材料连同材料回执(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至金融发展司。
(3)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将材料连同材料回执(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至金融发展司。
(4)企业预约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流面谈。
(4)企业预约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流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