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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9 10:09:00
作者:马 关键字 投标人;重大变化;职称考试 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了某空调供应安装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共有八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评审前,A公司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分立),投标公司A不再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证书,资质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A公司在资格审查中未获通过。 问题启发 1.投标人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办? 2.在不同的节点上,应对投标人重大变动有哪些不同的方式? 专家评论 问题1:笔者通过检索《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到投标人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非常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103010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103010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审阶段,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就本案而言,由于工程涉及施工企业资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理。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企业因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需要继承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本案工程设置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证书)。A公司分立后,投标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分立后的A公司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在资格审查中,A公司被否决,其投标被宣布无效。这种处理方式是合法合规的。 在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投标人可能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可能影响其资格或投标的公正性,并可能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为保证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投标人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标人,告知的对象是招标人。 通知的时间。如果因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所谓及时,是指一旦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采取相应措施。 通知的形式。由于重大变更涉及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如文本或数据电文。 问题2:根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流程,发生重大变更有几种情况,处理情况会有所不同。 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后递交投标文件前。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有重大变化,招标人可以检查是否有必要邀请其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以确保竞争的充分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38条,《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43条,文章 投标截止后,将进入评估阶段。评标阶段如发生重大变化,招标人可及时通知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或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响应要求进行审查,并评价是否影响投标的公正性。 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评标后发生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维持原评标结果或者依法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在审查主体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的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就时间而言,本程序适用于评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评标过程中如有相关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审时一并进行评审。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表明合同已经成立,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签订合同前发送中标通知书。103010第72条仅规定中标人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规定中标人在此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其履约能力。笔者建议,如果招标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监管部门批准,从而改变中标结果或维持原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也符合资质要求)的,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如果投标人合并或分立导致其主体消亡,作为招标人,自然无法签约,因为没有签约对象;如果企业名称变更,能否签订合同,业内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名称变更不导致其资格丧失或履约能力减弱的,只需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即可签订合同。另一种意见是: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解释,只有招标人和中标人才能作为中标合同的签订主体,签订主体名称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不能签订。作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如判断投标人仅变更企业名称,其他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仍符合招标项目业绩条件、资质和能力的,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后,可继续签订合同。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或者其投标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其投标将无效。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