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
第一,公司资质“不乱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打击。对于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认定,借用公司资质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往往以共同犯罪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招标文件“不要乱做”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接受委托对同一项目多家公司进行多次投标,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属于刑事打击范围。
三是项目经理资质“不吊儿郎当”,可能面临失信和犯罪风险。如果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在相应的公司,一旦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项目经理可能涉及共同犯罪;即使不涉及犯罪,也会被列入公会公布的“黑名单”和失信人范畴,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1.“串通投标”是如何被发现的?
(1)电子招投标平台
自动筛选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2)自动计算汇总得分,辅助评标专家判断是否投标;
(3)全程标记所有环节,所有数据全过程自动归档追溯,可实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2)哪些合谋行为容易被识破?
投标文件完全相同,如相同的格式、相同的字体、相同的表格颜色。
在招标文件中,错误是一致的。在电子招标中,不同投标人注册的IP地址是相同的,或者IP地址在特定的区域。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或由同一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度、封面相似甚至相同。在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个投标人名称的文件,如另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另一个投标人的公章等。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板的电话号码。不同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坐同一辆车,有说有笑,但在开标现场却装作不认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异常一致,或高度分化,或变化规律。不同投标人的总报价相近,但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一年内注册购买招标文件三次及三次以上,将不再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开标会议。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几个投标人几乎同时发表了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同一账户缴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售后服务条款也差不多。故意遗漏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出自同一人。全流程电子招标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了便利,但也必然滋生违法行为。
围和串标签是违法的!
(1)招标人的套路
1.泄露定律
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泄露标底、评标信息、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关键人物名单的。
2.特殊定制方法
为投标人“量身定制”带有明显控制投标倾向的条款;
投标前,与某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替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充当一个局
投标前已经指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等;
招标人spli
招标人指示自己的不合格公司与合格公司谈判,以合格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不合格的公司履行合同。
4.教唆和暗示。
授意、暗示或者强迫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指导;
责成招标代理机构为默认中标人提供帮助,区别对待。
5.价格方法
通过弄虚作假,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改变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装傻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代表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上几个投标人的名字,不停止开标;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在同一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而不制止,但同意改为继续参加投标的;
招标人发现同一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多个利害关系人以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信息参与资格审查,接收投标信息,或者参加投标答疑的。一次会议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他视而不见,同意继续参加投标的;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杂,不予以制止,而是同意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报价有明显串通投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并责成评委继续评审。
7.毫无顾忌。
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仍维持原评标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2)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见。
投标人互相约定,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协议、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一般投标公司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相互参股的公司;或者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公司;或者利益联盟公司等。
2.伴随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异常一致,或高度分化,或变化规律;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按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在一年内注册购买招标文件三次以上,不提交投标文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几个投标人几乎同时发表了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支付;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
售后服务条款也差不多;
故意遗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出自同一人。
3.“愚蠢”的曝光方法
投标文件惊人的雷同,比如同样的格式,同样的字体,同样的表格颜色;
投标文件中,错误惊人的一致,甚至错误相同;
电子招标中,不同投标人注册的IP地址相同,或者IP地址在特定区域;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或由同一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度、封面相似甚至相同;
在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个投标人名称的文件和资料,如出现另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并加盖另一个投标人的公章;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
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且未指出的;
专家发现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空白,并未指出。
2.特殊待遇法
评标专家知道自己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的;
投标文件的暗部,投标人在此处做了特殊标记(可能是故意标给专家看的);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正当理由故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而降低其他投标人的分数,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
注意:以上形式的竞价、串标、陪标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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