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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发表日期:2022-11-29 10:09: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公告2015年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效率,税务总局决定,从11月1日起,对需要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电子化处理(以下简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做法 实行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核准,主要是充分利用工商系统的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地方企业登记机关的作用。税务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工作模式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税务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核准通知书》改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并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 主要做法是: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登记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放;凡申请变更名称的注册企业,均应依法获得税务总局的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各地注册机关受理并审核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按照“一审一个审核”的原则,各地企业登记机关配合税务总局按照以下主要流程完成前置审批和变更审批全程电子化业务(见附件1 《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 (1)预先批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企业名称将由总局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总局将通过本系统向企业名称申请人发放《企名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无公章)。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咨询,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核对《通知》相关信息确认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的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在有登记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参照内资企业办理审批和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手续。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核准后,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经过检查和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项目进行部分调整(以下简称调整) 申请预核准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审核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备文件,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税务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证据的,税务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和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二)批准变更 1.变更的申请和批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审批。总局不直接受理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的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登记机关建立了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联合查询机制。经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视为省级登记机关,直接上报总局。 总局批准变更申请后,将审批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从网上登记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文件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印发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号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报总局审批的变更审批流程有关信息,在网上登记系统中以数据形式保存,不生成纸质文件保存相应文件。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从网上登记系统提取相关信息,并由税务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相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整个电子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采取以下措施。 (一)总局授权各省企业登记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其所在省市的变更核准。 (二)总局授权除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外,所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有管辖权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受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 (三)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地方登记机关授权用户可使用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总局名称数据库并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级统一企业登记系统的省市登记机关,可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系统与总局网上登记系统有效对接,使市(区)县企业登记机关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 (4)为适应全程电子化的需要,补充调整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见附件2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其中,提交材料规范5份(补充2份,and 3份 (一)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指定专业骨干人员负责全程电子化工作。在线注册系统授权专门的工作人员,并管理授权用户的跟踪。授权用户应严格遵守注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授予他人。因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户的,要及时向本省市企业登记机关管理员报告,变更授权用户。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指定A岗和B岗,以A岗为主要负责人,确保工作不间断。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个。 (2)总局负责对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专职人员的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所辖市(区)、县登记机关用户的授权和管理(见附件3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要及时了解所辖市(区)、县用户的情况,及时维护用户信息。 (三)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电子化的要求,升级本单位的企业登记系统,对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变更的流程和分工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设备,确保全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将税务总局企业名称电子核准全过程作为本机关的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于专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工作努力、认真负责、表现好的同志,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态度懈怠、不能胜任专项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登记局(外资局)联系。 工作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