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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润滑油品牌进行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元。
知名润滑油品牌进行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元。
9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判令侵权人变更公司名称,赔偿多项对知名润滑油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40余万元。
9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判令侵权人变更公司名称,赔偿多项对知名润滑油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40余万元。
据该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易振春介绍,原告杰某公司诉称其为日本最大的炼油商,分别在第4类“润滑油”和第1类“防冻液”上拥有多项焦马系列驰名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相关产品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骄马公司及资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及其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多种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即N46润滑油、CH-4润滑油;皇家角马公司注册使用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并使用侵权域名;进行“引进日本优质技术”等误导性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包装装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角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4万余元。
据该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易振春介绍,原告杰某公司诉称其为日本最大的炼油商,分别在第4类“润滑油”和第1类“防冻液”上拥有多项焦马系列驰名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相关产品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骄马公司及资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及其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多种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即N46润滑油、CH-4润滑油;皇家角马公司注册使用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并使用侵权域名;进行“引进日本优质技术”等误导性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包装装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角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4万余元。
被告皇家骄马公司及紫某公司辩称,皇家骄马公司自年月日起停止生产带有标志的润滑油产品,主观上无过错。该公司未在相关产品上显著使用其企业名称,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只是产品的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n
被告皇家骄马公司及紫某公司辩称,皇家骄马公司自年月日起停止生产带有标志的润滑油产品,主观上无过错。该公司未在相关产品上显著使用其企业名称,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只是产品的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并非独特的包装装潢。资某公司与皇家角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资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杰某公司是中文“椒麻”和英文“JOMO”8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角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产品。原告先后两次到被告子某公司,公证购买了拼音为“”且外包装与原告货物相似的桶装润滑油。产品印有“日本角马能源公司大陆运营方:皇家角马公司”字样。此后,原告在北京和Xi安公证购买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被告皇家角马公司是该网站的组织者,该网站声称“引进日本优秀的高质量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物资流通方式”。原告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涉案商品上标注的“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与两被告实际上是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杰某公司是中文“椒麻”和英文“JOMO”8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角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产品。原告先后两次到被告子某公司,公证购买了拼音为“”且外包装与原告货物相似的桶装润滑油。产品印有“日本角马能源公司大陆运营方:皇家角马公司”字样。此后,原告在北京和Xi安公证购买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被告皇家角马公司是该网站的组织者,该网站声称“引进日本优秀的高质量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物资流通方式”。原告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涉案商品上标注的“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与两被告实际上是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
法院认为,在紫某公司经营场所或宣传中购买的经公证的润滑油等商品上出现了被控侵权标识,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青岛皇家骄马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的八个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调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两被告否认通过公证取得的涉案商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声称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虽然这一事实是否定的,但在原告已经提交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公证书的情况下,两被告只是进行了反驳,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因此应当对未能提供证据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紫某公司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到其经营场所,现场公证购买货物的提货单、收据上均盖有皇家娇马公司公章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
法院认为,在紫某公司经营场所或宣传中购买的经公证的润滑油等商品上出现了被控侵权标识,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青岛皇家骄马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的八个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调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两被告否认通过公证取得的涉案商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声称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虽然这一事实是否定的,但在原告已经提交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公证书的情况下,两被告只是进行了反驳,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因此应当对未能提供证据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紫某公司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到其经营场所,现场公证购买货物的提货单、收据上均盖有皇家娇马公司公章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
关于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首先使用了涉案润滑油产品的装潢,其装潢通过持续使用和对外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告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具有类似装潢的润滑油产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装潢和不正当竞争。皇家骄马公司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驰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从事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域名。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骄马”的中文注册商标的对应拼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与原告子公司此前使用的原告注册商标“jomo”的域名近似。被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皇家角马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皇家矫马公司在网络上宣传公司及涉案产品时使用“引进日本优秀的优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物资流通方式”等宣传用语,但未证明其有任何日本投资背景或引进日本技术等。明显是意图利用原告及其椒麻品牌的商誉和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首先使用了涉案润滑油产品的装潢,其装潢通过持续使用和对外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告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具有类似装潢的润滑油产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装潢和不正当竞争。皇家骄马公司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驰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从事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域名。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骄马”的中文注册商标的对应拼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与原告子公司此前使用的原告注册商标“jomo”的域名近似。被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皇家角马公司注册并使用了该域名,构成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皇家角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将侵权域名转让给原告注册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1万余元,其中被告紫公司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0万余元。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皇家角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将侵权域名转让给原告注册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1万余元,其中被告紫公司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0万余元。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本案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案件,其处理结果对于规范企业命名、域名注册、商标使用,平等有效地维护涉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本案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案件,其处理结果对于规范企业命名、域名注册、商标使用,平等有效地维护涉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可能在短期内带来巨大利益,但实际上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建立和长远发展,还会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一方面,运营商要注重创新,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选择、确定和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等商业标志时。合理避免他人使用在先的、有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另一方面,经营者在经营宣传中应当真实,不得在经营中进行虚假或者片面、模糊的经营宣传。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贪“捷径”,不打擦边球,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可能在短期内带来巨大利益,但实际上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建立和长远发展,还会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一方面,运营商要注重创新,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选择、确定和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等商业标志时。合理避免他人使用在先的、有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另一方面,经营者在经营宣传中应当真实,不得在经营中进行虚假或者片面、模糊的经营宣传。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贪“捷径”,不打擦边球,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