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怡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 区商事登记 条例》、《珠海经济 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及地址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珠海怡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恒信1015)。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工商代理、小额贷款、商务服务、企业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旅游咨询、酒店预订、机票预订、签证咨询、会议展览、企业管理咨询、租车服务、旅游租车。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许可的项目,应当向相关许可部门申请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方可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以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信用公示平台为准进行公示。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公司共有股东,分别为:1。姓名:性别:年龄:岁,籍贯,户口2。姓名:性别:年龄:岁,籍贯,户口3。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4。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根据股东是否为自然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等填写。如果股东较多,可以根据序号增减容量。填完之后,删除这个提示。)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货币1万元,以(其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认缴资本总额为1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中:实缴出资1万元,未缴出资1万元,以(其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认缴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中:实缴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未缴出资(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根据股东实际情况填写,股东人数较多时可增减序号,填写后删除本提示)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 (2)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出资额、出资额。(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新增出资可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清算后,按照实收资本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可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如果出资人
第八章公司股权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宜,以寻求共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买,则视为同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自行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实收资本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方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必须经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表决。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具备
任期届满,连任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程序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公司设公司秘书,股东大会聘任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 区商事登记 条例实施办 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珠海商事登记机关业务平台提交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调查;(三)筹备公司股东会及相关会议;(4)管理股东资料和公司文件、档案;(五)其他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经理并提交股东会;第二章XI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原因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清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金融资产进行清算,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和解,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和解。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后,按实缴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将继续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sh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