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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大气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打击了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直排、违法排气等违法行为。共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
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04起,涉及企业175家,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作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征集了首批10起活性炭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可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借鉴。
省厅总结了第一批10起活性炭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1 .南京汪洋泵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装置使用异常案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一个小型工业园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南京汪洋泵业有限公司有一个喷漆室和一套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处理设施。
经查,废气处理设施最后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装填量为kg,明显不足。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用量为50kg。该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规定,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通过,于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无锡市洛社镇蔡晟塑料加工厂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案例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解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晟塑料加工厂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生产线均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已启用,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加工厂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会议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对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03常州郝迪文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案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并对常州郝迪文具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钢琴椅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废气,并建设了“水幕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油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如水幕、光催化氧化设施等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没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疑似运行异常。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向该单位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查封涉案设施设备。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拟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04苏州金美塑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活性炭装置案
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次夜查
2021年3月19日,镇江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废气处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镇江威特制药有限公司VOC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在对该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更换活性炭的记录。结合账目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罚款3万元。
06丹阳云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装置运行异常案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云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VOCs处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喷水,活性炭箱活性炭表面油漆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和活性炭质量的相关证明。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会讨论通过,于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
07泰州朱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因子。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朱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废气活动。泰州姜堰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艺运行正常,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启用。
调查情况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经庭审会讨论,于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通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连云港:江苏周海中造船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周海中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未完全封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
调查情况
2021年7月1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盐城富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对盐城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活性炭箱内的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不够;两个喷漆室和一个固色室在喷漆和固色。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的过滤棉破损,多块蜂窝状活性炭块粉末化,活性炭填充位置的部分活性炭块缺失。
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中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南通市:如东渭南铸造厂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案。
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检查查阅如东渭南铸造厂危险废物台账资料后发现,该单位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换过一次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共计21kg,且未能及时更换
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是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和纯活性炭有什么区别?
活性炭具有不定的形状,通常为黑色粉末或块状、颗粒状或蜂窝状,通过加工获得。
由于活性炭具有吸附性能,能够以理想的吸附效率吸附大部分空气污染物,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用作吸附剂。
活性炭本身没有危险性,所以废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否具有危险性?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1版)中的规定,可明确认定以下三类八种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
有企业问,“以上三大行业我们都不涉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能否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
答案是:绝对不会。
请看下图。
由此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描述的是“含有或被有毒、感染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过滤和吸附介质”,因此也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活性炭
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单上?
边肖仔细阅读了三次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并没有发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活性炭。
可以确定的是,VOCs废活性炭没有豁免,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含VOCs的废活性炭如何处理?
既然VOCs废活性炭是危险废物,该怎么办?
总不能堆在地上吧?
可以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吗?
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方案必须在环保部门备案。
103010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其次,不允许企业擅自处理废弃活性炭。
103010第五十五条3360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03010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资格许可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53条第3款.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江苏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