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者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指定委托的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资本信用、验资证明或者资本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3.申请商业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一)注册申请书;
(二)营运资金数额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5.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The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筹建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6.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按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8.申请变更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时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注册资本变更时应提交的资本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经营范围项目变更,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比如:
-如果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依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出的解散决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经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 《公司法》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样本;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文件和证件。
12.申请注销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毕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3.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或者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4.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003010第六条公司注册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由公司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