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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1-29 10:10:39
本文转自:企名网 2017年5月以来,河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地矿公司)承建的四川映秀水利工程业主东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城建局)账户,被江西省石城县法院要求限期扣划提取数千万元及利息。 围绕这个总金额4600多万元的项目所有权,河南地矿公司与江西省石城县人廖文洲的几个债权人扭打在一起。 石城县法院认为,廖文洲与黄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石城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廖文洲与河南地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法院可以据此执行。 河南地矿公司否认廖文洲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映秀水利工程处由河南地矿公司承建,工程款归河南地矿公司所有。自2017年以来,它多次对执行提出异议。 2017年6月28日、2021年6月21日,对于冻结的工程款,赣州市石城县检察院、章贡区检察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受阻后,石城县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2020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廖文洲因拒不执行二审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两名证人廖泽洲(廖文洲之弟)、魏(河南省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因向公安机关提供廖文洲实际经营的东莞市裕华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兴公司)实际未修建映秀水利工程的虚假陈述,被乱石砸死。 3月30日,魏告诉企名网(邮箱:cnshangyou)记者,裕华兴公司并非映秀水利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实际施工方为河南省地矿公司东关分公司。他将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4600多万元工程款已被石城县法院冻结、划拨,河南地矿公司将再次向石城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魏表示不服二审维持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摄影/企名网记者肖鹏 2000万元法院“扣押款”的权属纠纷 2013年,廖文洲多次向黄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两人于8月1日和解,廖文洲仍欠黄本金950万元,另欠本金632万元。2007年7月9日,双方在石城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利息按月计息,但廖文洲始终未履行还款。 3月31日,已重获自由的廖文洲告诉记者,他实际上是向黄的妹夫借钱,在黄起诉他之前,他并不认识黄。“他姐夫开了个小额贷款公司,后来姐夫欠黄钱,姐夫把债权转让给他了。” 黄申请执行后,2010年10月12日,石城县法院认定廖文洲与河南地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出具执行裁定书,并以廖文洲在河南地矿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为由,向河南地矿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工程款收入1万元由石城县法院冻结,属于廖文洲所有,在待建映秀水利工程业主东莞市城建局账户,支付至石城县法院标准款账户。 之后,河南地矿公司向石城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石城县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河南地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在3月 河南地矿公司多次向法院强调,所需工程款不属于廖文洲。工程由公司承担施工,工程款归公司。廖文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仅担任短期施工管理员,与河南地矿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 廖文洲介绍,他曾出具书面声明,委托黄向河南地矿公司收取工程款。“我就是欠他钱,想拖延时间。有什么关系?” 2018年5月11日,石城县法院驳回河南地矿公司的诉讼。河南地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赣州中院认为,鉴于河南地矿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执行提出异议,石城县法院不应审查该异议,也不应执行涉案工程款。黄认为被执行人廖文洲怠于行使其应有的债权,损害其债权的,可以再次提起代位诉讼主张权利。 “这个我也不懂。法律程序上的东西我不懂。我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黄回答记者为什么不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黄提到,廖文洲目前在石城县负债十几亿,债权人有几十个。“我欠债七八年了,本金一分钱没还,却欠了一屁股债。” 2017年6月28日,石城县检察院受理河南地矿公司监督申请后审查,指出石城县法院执行违法,并书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照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两位检察官发出了纠正违法执行的检察建议。 河南地矿公司不仅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还向赣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7年6月28日,石城县检察院受理河南地矿公司监督申请后审查,指出石城县法院执行违法,并书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 检察建议书称,首先,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河南地矿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廖文洲、黄、陈聪满(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廖文洲及其担保人东莞市宇华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而非河南省地矿公司。石城县法院在没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对案外人强制执行,缺乏执行依据。 其次,合同是相对的。廖文洲、黄、陈从满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而河南地矿公司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廖文洲在担任河南地矿公司副指挥长期间,从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四川援建)专用账户向河南地矿公司支付工程款1亿元,后又以被执行人廖文洲或其妻子为主要股东,向裕华行公司、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账户转账1亿元,并出具廖文洲的付款委托书。但案外人不认可,提出异议。虽有左的证言,但有部分证据与事实不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廖文洲在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局有到期债权或未支付收益。 第三,石城县法院未经诉讼程序和质证,直接认定案外人与廖文洲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认定廖文洲案外人与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尚未取得收益,完全剥夺了案外人的辩护权。 石城县检察院也指出,法院执行明显超标,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 2021年6月21日,章贡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2021]第18823719231号向赣州章贡区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 原河南地矿公司代理人陈介绍,对于石城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石城县法院没有纠正检察建议中指出的违法执行行为。据章贡区检察院经理介绍,章贡区法院尚未收到章贡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的书面答复。 记者了解到,由于河南地矿公司一直向上级反映石城县法院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此案引起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2021年6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对章贡区法院执行的(2017)赣0702号黄云金与廖文洲、裕华兴公司、江、江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石城金叶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监督。照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被判伪证罪,判刑。 民事执行受阻后,廖文洲的债权人重新收集证据向石城县司法机关投诉举报,随后提起刑事诉讼。 2018年1月25日,廖文洲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批准逮捕。2020年4月22日,石城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廖文洲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石城县法院表示,廖文洲与映秀水利工程存在利益关系,因此也可以认定廖文洲在东莞市城建局应向河南地矿工地支付的人民币工程款中存在一定的权益。石城县法院(2016)甘0735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581-3号、738-7号裁定后,被执行人廖文洲应主动、积极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但廖文洲故意隐瞒其在映秀水利工程中的收入,否认与映秀工程有利益关系,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决罪。 廖文洲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8日,赣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文洲受审后,出现了两起伪证罪案件。作为廖文洲案的证人,廖文洲的哥哥廖泽洲和河南地矿公司东关分公司负责人魏被控作伪证并被判刑。 石城县法院查明,2009年6月29日,东莞市城管局对映秀水利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09年7月27日,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以河南地矿公司的名义中标。廖文洲通过挂靠河南地矿公司,与其实际操作的裕华行公司实际承建该工程,并委派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2021年4月2日,石城县公安局对魏涉嫌伪证罪立案后,魏仍向公安机关提供玉华兴未实际承建映秀水利工程的虚假供述。石城县法院认定魏犯有伪证罪,判处他10个月监禁。廖泽洲也因作伪证被判刑。 魏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8日,赣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泽洲没有上诉。 3月31日,魏和廖文洲均告诉记者,他们对判决不服,将上诉到更高一级法院。 “廖文洲只是欠了钱。为什么要做假货?让几个人坐牢。”黄叹了口气,道:“当初我们找到这些证据(廖文洲和河南地矿公司有挂靠关系),双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就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以后怎么会有牢狱之灾?现在石城几十个债主都盯上这笔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