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公司注册“神州控股”商标是否不妥?
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欲申请注册“神州控股”作为计算机等商品的商标。因其遭遇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中国公司)预先注册的三个“神州”商标,且被认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产地产生误解,其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随后,神州公司展开了所有权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神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神州控股”第20017563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注册申请一个接一个地被拒绝。
据了解,神州公司是香港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鸿建公司是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辉煌企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辉煌企业有限公司是神州数码(BVI)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神州数码(BVI)有限公司是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以下简称神州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5月19日,神舟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外设、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该争议商标与神州商标(第3470418号、第2018872号、第2019451号)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且该争议商标是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标志。据此,商标局决定驳回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记者了解,引用商标核准使用在计算机及计算机外设等第9类商品上,其注册人神州公司是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通过中国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不构成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情形。同时,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神州公司以神州公司和神州控股公司的名义提交了一份文件,称神州公司是神州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神州控股公司简称“神州控股公司”。
2017年9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认定争议商标完全含有引用商标的“神州”字样,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加以区分。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产生混淆,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同时,神州公司提供的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获得了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用商标相区别;此外,争议商标为“神州控股”,与神州公司名称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最终上诉失败。
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神州控股”构成,与神州公司的企业名称“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不同。本案中,神州公司与神州控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联系,是神州公司能否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关键。经核实,神州公司是宏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神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神州控股公司有关。争议商标与神州公司名称存在实质性区别,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标志。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神州控股”组成,引用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神州”,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神州中国公司、神州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共存协议的提交使部分被引用商标作为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消失,但争议商标仍然存在,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神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神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是神州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神州公司及其投资的公司负责神州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全部业务,可视为神州控股公司在中国的总部。因此不存在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神州控股”组成,易于理解为控股公司的简称,而神州公司的企业名称为“神州数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争议商标与神州公司名称不符,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据此,法院最终驳回神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