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中包含“中国”、“中国”或“国际”的企业,基本都是国企。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就符合规定的同一企业名称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的,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准。申请属于同日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
3.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实。当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扩展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有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保留期届满未按时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