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私募监管新规落地,私募管理人终于不用搬家,不用改名字,不用改业务范围了!
1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新规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103010共14条,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十不准”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为大家收集要点!
1.不用动吗?对私募机构没有异地经营的要求。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位于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同一行政区域内。这一规定引起了业内的热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私募管理人有4000多人。
但这份正式草案中并未提及这些内容,相关条款也被删除。也就是说,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操作。
2.不改名字?名称和业务范围,新旧。
关于私募管理人名称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新规正式稿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即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在其业务范围中标注“私募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委托私募基金特征的字样。
对于这一规定,证监会在新规起草说明中指出“新旧要断绝”。2万多名名称和业务范围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原私募管理人仍可保持原样,不做任何变动;后续设立新的私募管理人时,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此外,在业务范围上,证监会要求私募管理人专注于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其他业务。
3.持股投资经理可以路演吗?还是要看本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也不得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该规定遵循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人们担心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实行员工激励,投资经理持股,违背了这一规定,怎么办?
纪认为还是要看本质。这一规定并不是说投资者在公司工作就不能从事募集工作,而是说非管理人员的员工不得从事相关的募集宣传推广工作。一些私募管理人的股东拥有一些人脉资源丰富的产业机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帮助私募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行为很多。如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没有代销牌照,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同时,私募管理人的资格不能借用给关联方,所以这一条的实质是要求私募管理人独立运作。
4.股债比清楚吗?8:2
对于大家关心的股债比问题,正式稿也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私募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借(存)贷、担保、展示真实股份和债券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一年以内的贷款和担保的除外。或者贷款担保的到期日不得晚于
新规优化了对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登记时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投资者代持股份、交叉持股、循环出资。
为优化对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效率,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个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披露每个管理人的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控制体系,确保集团能够对其控制下的管理人做到清晰、可控、负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给予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扶优限劣。
附上
原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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