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刻另一家公司的公章是违法的。涉嫌“伪造其他组织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二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和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数据
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硕伪造公司印章一案。2008年6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台法刑终字第778号)。
上诉人陈硕为私自承揽工程业务,委托犯罪分子伪造、使用其他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鉴于上诉人陈硕仅伪造其他公司印章一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定罪部分()天发刑初字第778号;
2.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发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书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陈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