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各种中介、网络平台、财税自由职业者都在深入研究。就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也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对于各地出台的招商引资、总部经济政策,如独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核定征收等单项方案,都想彰显自己的价值。税务筹划没有错,必要的事前筹划也是规避经营和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但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本文将以问题为导向,逐一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供大家交流。如果不合适,欢迎拍砖(不经过拍砖就能看到彩虹的地方):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和组织。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以出资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
要点: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征收,本文不具体说明,合伙人指自然人)。纳税人是投资者和合伙人,而不是企业本身。
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常见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有大量的成本、人工成本等无法财务化的成本,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按照《征管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鉴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简要列举法律。
2.多个合伙人或多级合伙人的营业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合伙企业A是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合伙企业A由自然人X、Y、z组成,合伙企业B正常经营。在分配合伙企业B的经营收益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X、Y、Z在对该项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解析:如果合伙企业A是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B向A分配经营收益,本质上是分红收益。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所得,而应当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利息、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合伙企业A的经营所得,与下列股票(权)交易所得不同。
如果企业A核定征收,只核定企业A本身的营业收入,企业A分回企业B的利润是企业A的合伙人X、Y、Z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不能并入企业A的营业收入核定营业收入。
3.符合核准条件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不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收征管的企业,除多项主营业务收入外,偶然获得一项股权转让收入。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申报纳税?有人认为,这项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主营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买卖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开采权以及其他投资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部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股权交易全部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国税发[2011]50号及2012年第27号公告所称的将合伙企业的股票(权利)交易并入营业收入,是指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权利),属于财产转让性质,需要并入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符合条件,采用核定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为财产转让所得。根据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合伙企业自身转让其在其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属于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如A持有上述问题2中B的股权,A将股权转让给C,则A为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A的营业收入)。
如果这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比如上面问题2中的X Y Z)转让了在这个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纳税人就是这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上面问题2中的X Y Z,不是上面的合伙企业A),与这个合伙企业的经营无关,即这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一个自然人,他转让了他在这个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个自然人合伙人就是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关系依然存在,但合伙人由X Y Z变更为X1YZ1,以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X1YZ1。这个容易混淆,有的规划方案采取偷换概念的方式,将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本应转让的财产份额描述为股权转让,享受核定征收。
第三,对税收筹划的一些看法
税收筹划是必要的,是一项技术活,对规避税收风险有很好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为了让纳税人少缴税。绝不是钻法律空子,找制度漏洞,迎合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而任意规划。别看现在一片哗然,小心以后拉单子。法律政策会有漏洞,但迟早会补上,制度也会有漏洞,但迟早会打补丁,所以规划一定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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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内不完全统计,每天有3400万家公司成立,成立一家公司需要命名。
每个做生意的人都想有个好名声。让他的公司名字被看到。
眼前一亮的感觉,那么容易让人记住,同时也能让人记忆犹新。
取个有意义的名字就更难了,再加上各种因素,比如主管部门的不认可,
可以使用的名称很少,
所以不好申请,想个好名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