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经立方讯】7月6日,郑州市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
根据《管理办法》,申报郑州市重点龙头的企业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为重点,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对于企业规模,《管理办法》要求粮棉油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畜禽分别达2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农产品企业年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企业总资产收益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和低碳环保企业,规模标准降为80家。
大河报大河金融魔方记者了解到,已认定并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家(不含50家)、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可享受市重点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附: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识别和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郑州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郑州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其做大做强,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供销社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的重大事项。市农委负责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调查、评价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民直接对接的农业企业。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
第四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批准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城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为主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农产品企业年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上交易额占年交易额的70%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收益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产品质量有保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品牌效益;近两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负债和债权。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可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原则上要带动800户以上农户;畜禽应带动300户以上;种植、养殖、休闲农业带动的农户数量要达到15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材料或售出货物的70%以上。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和低碳环保企业,规模标准一律降低80。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应用。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
(2)县级审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3)推荐和举报。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报县(市)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委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专项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利益对接方式、基地及带动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企业经济运行表(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由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六)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利益联结等情况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企业纳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
(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证明材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发放。
第四章确定方法
第十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实行考评制,原则上每t
(四)发文。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经认定并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家(不含50家)、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可享受市重点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原则上,运行监测应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将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调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农业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市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程序:
(1)企业提交的材料。被监测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监测年度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材料。
(2)材料汇总和验证。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核实后,经所在区县(市)政府同意,将监测意见正式报送市农委。
(3)监测结果的审批。市农委根据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和区县(市)的监测意见,分析全市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监测结果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或被宣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变更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更名意见,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监测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其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运行监控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或参与监测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认定企业将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被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在申报认定、运行监控过程中,有隐瞒、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推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