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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名称需要带公司吗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1:07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约定,是公司大小事务的管理条件,是办理公司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那么,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起草?下面,企名网边肖给出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请继续读下去。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股东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履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 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股东的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股东必须对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第三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形式):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力。 (二)依法转让自有股权。 (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补足差额; (4)保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权力、义务和行使条款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二)股东行使职权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将股东签署的决定原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将股东签署的决定原件保存在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用非股东聘用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委派。行使下列权力和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7)处理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公司执行董事(或: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解散、清算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清偿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依法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列条款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修改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一份,股东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名: 这样,原则上,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只是对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不需要作出约定。当事人设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