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志三等人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具体句子如下:
回顾事件:
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中佳电商平台经营模式引入六安,并联系其朋友韩某佳、郭某某、韩某毅(刑事拘留中在逃)参与经营。四人约定以“集团化运作”的方式做中嘉电商代理,并联系浙江万银公司分别获得济南(含开发区)、裕安、金寨、霍山中嘉电商的区域代理权。
为方便业务发展,4人依托韩某佳注册的六安董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六安众佳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以“锁定客户,返还全部消费”为诱饵,吸引会员消费,吸引商户加盟,以补新还旧的方式不断向不特定公众吸收保证金。
浙江嘉兴警方提供的中嘉乐购后台数据显示,2017年6月至12月,4人通过中嘉乐购新旧平台招揽商户2242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户充值)1亿,共计损失1亿。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追缴涉案资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的资产将依法移交执行机关,不足部分责令继续按比例向集资参与人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财产刑执行时,对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赔偿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给全国数万加盟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多地发布“中嘉乐购”非法集资登记举报通知
关于中嘉乐购平台非法集资案登记举报的通知正阳县公安局发现。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正阳县涉嫌以中佳乐购电商平台名义非法集资。正阳县公安局现已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为最大限度挽回集资群众损失,促进案件顺利办理,现将有关登记事项公告如下:1 .报名地点:正阳县公安局106室。2.登记日期:集中登记日期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报名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风险自担。3.登记对象:中嘉乐购非法集资涉及的群众和商户。4.需带材料: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涉案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转账银行账号及交易记录(银行打印)、付款凭证(或银行打印的明细清单)、涉案公司利息支付凭证(或银行打印的明细清单)等材料原件,以上材料各提供一份复印件。5.注:已在正阳县公安局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者,不再重复登记。联系方式18823719231特此通知正阳县
关于驻马店中佳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集资案登记举报的通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宋雪分局发现,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以中嘉电商平台名义在驻马店非法集资。宋雪分行已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为最大限度挽回集资群众损失,促进案件顺利办理,现将有关登记事项公告如下:1 .报名地点: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三楼一中队中佳乐购项目办公室(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向北150米)。2.报名日期:集中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不报名将视为放弃权利,损失自负。3.登记的对象是参与中嘉乐购非法集资的集资群众和商户。4.需携带的材料: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涉案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转账银行账号及交易记录(银行打印)、付款凭证(或银行打印)、涉案公司付息凭证(或银行打印)等材料原件,并提供上述材料各一份复印件。5.注:已在雪松科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者不再重复报名。联系方式18823719231特此通知驻马店市驿城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
关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于“中加电商”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嘉电商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香河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并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的下一步将是诉讼。
现有部分受损加盟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或经侦大队报案。
一、报案需提供的证据清单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用户名、账号[卡]号)、现金流(可去开户银行打印投资期投资收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或打印投资期网银截图等。),并打印汇款、转账凭证复印件或截图;
3.书面或电子协议、合同或标书的副本或印刷副本;
4.个人账户资金信息首页截图及打印输出,账户注册实名认证,充值记录,取款记录,账户银行绑定,资金存取记录等。在平台网站上。
二。举报地点和联系电话
香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所辖派出所
联系人:董警官、刘警官
联系18823719231
三。报告案件的截止日期
到2020年1月20日,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受损商户视为放弃报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商户自行承担。
香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19年12月2日
嘉兴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