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富马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前员工郑近日将前雇主告上法庭。是由获得广东省河源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引起的。据了解,郑某是福马公司人,2012年7月入职。在任期间,作为第一署名顺序的发明人,他主导发明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当然这些都是职务发明,所以专利权人是福马公司。此后,郑于2016年4月被正式批准辞职,并于2016年3月由福马公司和广东工业大学共同向河源市科技局申请2015年度广东省河源市科技进步奖。
随后,该项目入选河源市2015年度科技进步奖拟立项项目。郑发现,相关公示中有涉案项目,但公布的项目完成人没有自己的名字。2016年4月,他向河源市科技局提出异议,以自己是项目完成人、福马公司和广东工业大学隐瞒身份申报为由,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并保留侵犯名誉权的申诉权利。
受到质疑后,河源市科技局经过重新调查,认为划定科技奖完成人的原则需要满足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条件。因此,安排企业参与奖励他们的研发;d人员应该受到尊重。因此,建议维持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2016年5月。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获奖通知,涉案项目获得一等奖。
但获奖证书显示,获奖者为福马公司和广东工业大学,福马公司确认收到奖金10万元。随后,郑将福马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郑为获奖项目的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而福马公司却隐瞒了项目完成人申报项目并获奖的事实,侵犯了尼古拉斯作为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可以说是又一起用人单位不当侵害职务发明人对技术成果享有的相关权利的纠纷。一般来说,当我们提到署名权时,我们往往会想到“作品”的著作权,而很少想到“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发明人也拥有署名权。但其实这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而且,不仅仅是“技术成果”。虽然专利与技术成果性质不同,但专利制度中也有关于“署名权”的相关规定。——什么是专利的署名权?发明人署名权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相关专利的相关文件中标明自己是发明人和设计人。这是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设计者的署名权如何界定?由于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人有权要求其在专利文件中签名。那么,可以认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谁所有。这项权利是对发明者或设计者创造性工作的精神奖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必须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单位,因此保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更为重要。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写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专利的署名权被侵犯了怎么办?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将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遗漏了真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以请求变更描述项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更正!协商不成的,实际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而言之,署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署名权人不能署名。因此,发明者和设计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在适当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