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岗位工资一致。正式的劳务变更和派遣会有什么影响?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就是这么做的,要求在单位工作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员工,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派遣到单位,岗位工资待遇不变。
正式工比劳务派遣工好。基本上所有工人都知道说不出为什么。
我们来看看,企业派遣工人有哪些优势:
首先,劳务派遣员工不需要单位去做人员招聘、录用和离职、签订劳动合同、核定和缴纳社保费用、日常人事管理等劳动事务,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
然后,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与自己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是派遣员工与劳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降低单位的风险和责任。
最后,使用劳务派遣可以大大增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单方面辞退需要赔偿。
对于派遣工人没有这种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派遣劳动者,实际上是返还给劳务公司的,不存在违法解除补偿的情况。
由此可见,与正式员工相比,劳务派遣员工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经营引发的纠纷在所难免。
小杨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从事保安岗位。在公司工作7年后,他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担任任保安部门的领班。
刚签完无固定期限合同没几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他,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安保工作承包给了第三方公司,公司将不再有安保岗位。
公司告诉小杨,可以调到车间,或者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与第三方公司签约后再送到自己单位。
小杨一直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这些选项他都不想选。
然后,公司给他发了解约通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杨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定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
随后小杨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外包服务的决定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杨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事实上,公司主动协商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非常罕见。现实中大多直接让你在签派遣合同和离职之间选择。
很多劳务派遣员工根本不知道劳务公司是什么,在哪里,尤其是异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捍卫他们的权利。
如果公司要你解除原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实你就不再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了。虽然你们做的是同样的工作,工资可能暂时差不多,但公司随时可以把你“退回”劳务公司。如果要维权,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出路的。
举报/反馈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空;一次工伤后,雇主的名字被盗用.
关键信息空白,这份劳动合同伤害了农民工。
阅读技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一式两份。但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做文章”,关键信息留白,不让劳动者保管,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律师提醒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核实后再签字。永远不要签实验室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保护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维权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增加很多。但是,吴强为什么说他签的劳动合同伤害了他?
他是武强丰台区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货车司机。他受伤维权时,建筑公司拿出了自己和他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并非建筑公司,而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原来,吴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用人单位)一栏是空白的。由于只有一份劳动合同被建筑公司拿走,他在工伤后发现用人单位已经变成了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都表示,吴强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让吴强很为难。
关键劳动力信息已被“篡改”
2021年2月,吴强通过熟人介绍,于当年2月27日至7月10日在某建筑公司做货车司机,月薪5000元。
吴强称,自己入职时曾与建筑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用人单位)一栏空白。当时他觉得跟他签劳动合同的人是建筑公司的,而且他入职后也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公司上班,所以也就没在意。
2021年6月20日,吴强在工作中受伤。出院后他才知道,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的空白处,已经填上了劳务公司的名字。
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吴强受伤后,知道用人单位是劳务公司,其公司和劳务公司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有劳务分包资质,劳动关系不能解除。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成功维权,需要过两道坎。
此后,2021年8月26日,吴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支付其住院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约17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吴强的仲裁请求。吴强不服该裁定,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说:“现在建筑公司拿着吴强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吴强要证明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过两道坎。一是必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二是证明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张志友说。
张志友进一步说:“关于第一个跨栏中的三个条件,第一个和第三个都很好满足,关键是第二个。要符合这一点,需要证明吴强的工资是建筑公司支付的。好在有吴强某建筑公司给他发工资的转账记录。关于第二道坎,如果吴强能证明建筑公司实际管理过,并支付过工资,那么劳务公司就要证明自己管理过吴强等。劳务公司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过程中,两家公司逐渐暴露出破绽。
庭审中,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吴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显示,甲方为劳务公司,乙方为吴强。但吴强表示,虽然《劳动合同书》这个字是自己签的,但当时“甲方”这个地方是空白的,他以为“甲方”是建筑公司,而
但在庭审中,劳务公司先是表示吴强的工资由他现金支付,后又批准建筑公司代为支付工资。但双方均未提交工资支付的相关证据,劳务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的说法也不一致。
关于劳务公司与吴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庭审中,劳务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吴强工资支付、工作录音及其对吴强的管理向法院举证。
此外,据法院查明,吴强为建筑公司所属的多个项目担任司机,工作期间使用建筑公司名下的车辆。但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均称两者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这份合同只涉及一个项目,与吴强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不符。
应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逃避义务。
今年6月2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强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务公司未能证明吴强的实际用工情况及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吴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建筑公司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故法院判决吴强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在工伤认定后主张,暂不处理。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结合吴强自述与空白用人单位名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庭审中查明的吴强实际劳务供应情况,考虑到劳务公司未能就其在吴强的劳务管理、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情况向法院举证,一审法院认定仅凭《劳动合同书》不能确认吴强与劳务公司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是合理的。考虑到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相互关联关系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实际情况认定吴强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平合理。
“本案也提醒农民工朋友,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尤其是用人单位名称、工资等关键信息,核实后再签字。千万不要在关键信息的空白部分签字。另外,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收回自己的劳动合同或者只签一份,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张志友说。
(工人日报记者杨兆奎吴强为化名)